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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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GB 5008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7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 3.3.1、 3.3.2、 3.3.3,3.3.6、 4.2.2、 4.2.3、 4.2.4、4.3.2、 4.3.3、 5.1.1 (3)、 5.2.2 (1) (3)(5) (6)
2、(7) (8)、5.2.3 (1) (3)、 5.2.4、 5.3.2 (1) (2) (3) (5)、 5.3.3(1)(2) (3) (5)、5.4.2(1)、5.4.3(1)、6.O.2(2) (3) (4) (5) (9)、 6.0.3 (2)(4)、 6.0.4、 6.O.5、 6.0.6 (1) (3) (4) (6) (8) (9) (10) (11) (12)、6.0.7、6.0.8、6.0.9、7.1.1、7.1.2、 7.1.3、 7.1.4、 7.1.6、 7.1.7 (2)、 8.1.1、8.2.1、8.2.6、8.4.4、8.4.8、8.4.9、8.4.10、8.5.
3、1、8.6.2、8.6.6、8.6.7、9.0.1、9.0.5、9.0.6,9.O.10、9.O.11、9.0.12(2) (3)、10.O.1、10.0.3、11.2.1、11.2.2(4)、11.3.3、11.3.4、11.3.6、11.3.7、12.2.1(2) (3) (5) (6) (8)、12.2.2、12.2.3 (1) (2) (4)、 12.2.4、 12.3.3 (1) (2)、 12.3.4 (2)、12.3.5、 12.3.6、 12.5.4、 12.5.5 (1) (3)、 12.6.2、 12.6.3、12.6.5、 12.6.6、 12.7.2、 12.7.3、
4、12.7.6、 12.7.7、 12.8.1、12.8.3、 13.1.2、 13.1.3、 13.1.4、 14.2.2、 15.2.1、 15.2.3、15.2.5、 15.2.6、 15.3.4、 15.4.1、 15.4.2、 15.6.2、 15.7.1、15.7.2、15.7.3、15.7.4、15.7.6、A.O.1、A.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
5、、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贮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条、3个附录,修改了109条,取消了24条,增加了95条、3个附录。规范
6、修订后为294条、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全技术要求,补充调整了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通过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补充了流通企业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总结了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
7、科研、生产、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编:100053,传真:010-8311194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中国
8、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 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尹君平 管怀安 王泽溥 张幼平白春光 张国辉 粱景堂 张利洪 刘晓苗 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9、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O.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民用爆破器材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2.0.3
10、在制品 work inprocess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2.0.5 梯恩梯当量 TNT equivalent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2.0.6 整体爆炸 mass-detonation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2.0.7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2.O.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折合成梯恩梯当量
11、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2.0.9 危险性建筑物 dangerous goods building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2.0.10 非危险性建筑物 nondangerous goods building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2.0.12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2
12、.0.13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2.0.14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2.O.15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construction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2.O.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clframe construction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2.0.17 抗
13、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 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2.0.19 抑爆间室 supprcssive shield chamber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2.O.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
14、ding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1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O.8kNm2。2.0.22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2。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
15、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2.0.24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2.O.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2.0.26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
16、的场所。2.0.27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2.0.28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2.0.29 直接接地 direet-earthing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2.0.30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2.0.
17、31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2.0.32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1041108范围内的物品。 2,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2.0.34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2.0.35 防静
18、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2.0.36 静电非导电材料 electrostatic non-conducting material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O1O11m的材料。2.0.37 无线电通信 radio communication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2.0.38 移动站 mobile station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 2.0.39 基站 base station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2.0.40 固
19、定站 fixed station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2.O.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2.0.42 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 civilian use radio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2.0.43 天线 antenna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3.1.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2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
20、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为1.1(含1.1)、1.2、1.4级。注: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1.3级建筑物危险等级。 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3.2.2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
21、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3.3 计算药量3.3.1 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3.3.2 包装、装车时,位子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3.3.3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
22、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3.3.4 建筑物中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3.3.5 炸药生产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3.3.6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4.1 企业规划4.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
23、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应规定。4.1.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4.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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