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92(上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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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 FOR CITY GASPIPE ENGINEERINGDBJ0810921992 上海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 FOR CITY GASPIPE ENGINEERINGDBJ081092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上海市煤气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1992 上海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2)第1067号关于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沪标(92)第41号“请审批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文悉。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
2、备安装公司和上海市消防局参编的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DBJ0810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上海市工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华东设计院负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编 制 说 明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家计委标准定额局计综(1986)第2630文下达的任务,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共同参与下完成的。编写组于1988年8月成立,先后在上海、北京、南京作了调查。于1991年4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同年6月邀请2
3、6个单位、50名代表征求意见稿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对此,编写组进行了讨论、整理、修改改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市有关领导的支持下,编写组派代表赴日本作了以煤气安全技术为重点的专题考察,在学习和消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修改稿又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最后完成了送审稿。于1992年3月1719日由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了专家审查组。参加审查的还有设计、安装、管使用等方面共50名代表,专家审查组一致审查通过该规程、并给予很高评价。同时对规程内容进一步简练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编写组又作了一次认真修改。最后完成报批稿。本规程包括了城
4、市管道煤气中压A以下住宅、公建、工业的地下地上、室内、室外煤气管道工程中包括燃具设置,调压计量、安全设施等的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编写过程中采纳了上海市煤气公司长期积累的成熟经验,又结合上海实际学习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煤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地下室、高层、超高层建筑煤气管道设计,软土地基建筑物煤气管道沉降补偿,煤气热水器排烟等方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三年多编写过程中始终得到市建委的领导和关心,也得到许多单位专家建议和热诚帮助。在重大原则条文形成中得到了规程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但由于经验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规程有补充和修改意见可及时寄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华东建筑设计院,邮政编码
5、:200002。 目 次第一章 总则 (105)第二章 地下煤气管道 (106)第一节 管道的平面布设(106)第二节 引入管 (108)第三节 煤气管道的纵断面布设 (108)第四节 管材及管件 (109)第五节 阀门的设置 (109)第六节 管道的穿越 (110)第三章 地上煤气管道 (11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第二节 室外架空管道 (112) 第三节 进户管 (114)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 (114)第四章 居民生活用气 (120)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 煤气快速热水器 (120)第三节 煤气采暖器 (122)第五章 公共建筑用气 (125)第六章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
6、 (127)第七章 燃烧烟气的排放 (12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9)第二节 公共建筑中厨房的排烟 (130)第三节 工业窖炉的排烟 (131)第八章 调压与计算 (132)第一节 调压与调压站 (132)第二节 计量与表房 (135)第九章 计算 (138)第十章 管道及设备的安装 (145)第一节 管道、管件、附件、设备的检验 (145)第二节 管道安装的 一般要求(147)第三节 室外煤气管道的安装 (151)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及设备的安装 (156)第十一章 试验与验收 (157)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 强度试验 (159)第三节 严密性试验 (159)第四节 工程验
7、收 (161)附录一 名词解释 (163)附录二 本规程用词说明 (164)附录三 附加说明 (165)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适应上海市城市建设和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报批稿),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及验收规范(CJJ33),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技术规程。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城市管道供应的人工煤气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及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地上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及验收。第1.0.3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气输送的压力P不大于0.4MPa(表压)的煤气管道工程,其压力级制为:中压A 0.2 MP
8、a R 0.4 Mpa中压B 0.005 MPa 35KV 2.02.02.08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0.50.50.59其它煤气管DN(mm) 3000.40.40.4DN(mm) 3000.50.50.510树木(树杆中心)0.750.750.7511铁路路堤坡脚5.05.05.0注: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确无法接上表要求布置时,在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第二节 引入管第2.0.1条 引入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32,通向建筑物的引入管数宜少。第2.0.2条 由低压管接出去的引入管,其连接方式及坡向应符合图2.2.2要求。第三节 煤气管道的纵断面
9、布设第3.0.1条 埋地敷设的管道,其管顶距路面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人行道 0.6m;车行道 0.8m;街 坊 0.6m;引入管 0.3m;水 田 0.8m;第3.0.2条 地下煤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2.3.2的规定要求。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2.3.2名称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热的或力沟顶管底电电力缆电电车缆电电讯缆电导讯管煤气管0.150.150.150.150.150.50.50.50.15注:在旧市区底下管线繁多的地段,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表2.3.2中的垂直交叉净距可适当缩小。第3.0.3条 当管道在车行道下小于0.8m,除
10、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等保护措施外,管顶距路面的最小净距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协商。第3.0.4条 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压管 不得小于3;低压干管 不得小于4;低压支管 不得小于5;引入管 不得小于10。第3.0.5条 管道的坡向应符合下列原则:干管坡向集水器;支管坡向干管;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第3.0.6条 在煤气管道坡向的最低处应设集水器,其位置应设置在便于抽水与维护的地方。第四节 管材及管件第4.0.1条 中压A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煤气管道宜采用S型机械接口铸铁管或钢管,管径小于或等于DN80的低压管必须采用镀锌钢管。第4.0.2条 地下煤气管道采用的阀门,应采用燃气
11、阀门。第五节 阀门的设置第5.0.1条 煤气管道在下列场所应设置阀门:一、煤气出厂管的起点;二、储备站的进出口;三、压送机室的进出口;四、穿越铁路,河流中压干管的两侧;五、中压分支管的起点;六、中压干管的末端;七、调压器的室外进口管,但当调压站距中压分支管起点阀门间距小于50m时可不设置。第5.0.2条 地下煤气管道上的阀门应设置在阀井内。第5.0.3条 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与维护保养的地方,避免设在十字路口及交通密集和路面标高的最低处。立式阀门的埋设深度,应使阀杆(方榫)端距阀井盖不小于100mm处。第5.0.4条 管径大于或等于DN500中压管在阀门的两侧宜设置放散管(孔)。第六节 管道的
12、穿越第6.0.1条 穿越铁路的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增设防护套管;二、防护套管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铁路荷载标准;三、应符合国家及铁路消防管理规则;四、密封式防护套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壁厚不小于16m的钢管;五、套管内径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煤气管小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mm;2、煤气管大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300mm。当装设防护装置与防浮装置时,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400mm;3、套管两端与煤气管的间隙应用绝缘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查管,管径宜采用DN20。第6.0.2条 煤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宜采用管架或附
13、设在桥梁上跨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跨越通航河道的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三、煤气管道的管架应采用非燃材料并保证管道的稳定性;四、通航河道的管架,其外侧应设置护桩;五、架空煤气管应采取温度的补偿措施;六、管道附设于桥梁上时,应采取防沉降措施。第6.0.3条 煤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管顶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500mm,对通航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的影响;三、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四、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第三章 地上煤气管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0.1条 供应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及工
14、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压力不应小于800Pa,当用气压力要求大于1500 Pa时,应得到市燃气主管部门认可。第1.0.2条 管径小于DN150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等于DN150时,宜采用镀锌钢管,也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大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第1.0.3条 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转弯及分支等处宜采用法兰连接,管端应加装盲板。第1.0.4条 室内外煤气管道应有坡度,其坡度应符合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同口径管坡向集水管的原则,并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集水管。集水管管径宜与管道直径相同,但不大于DN100,长度宜为300mm,在集水底部应加
15、装不大于DN32的排水管和管塞。第1.0.5条 阀门宜采用燃气阀门,如球阀、旋塞阀、闸阀等。第1.0.6条 管道应避免通过(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必须通过(穿越)时,应采用补偿措施。第二节 室外架空管道第3.2.1条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敷设在非燃材料的支柱或栈桥上;二、不应在存放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三、不应穿越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第3.2.2条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其它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其它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3.2.2序建筑物和管线名称最小垂直净距号管道下管道上1厂区铁路轨面5.
16、52城市道路路面5.53厂区道路路面5.04人行道路面2.25架空电力线电压 1KV以下130KV35110KV 1.53不允许架设33.546其它管道 DN 300mm其它管道 DN 300mm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 0.30.3注:架空电力线与煤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第3.2.3条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二、与同一管架上平行敷设的其它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三、与输送腐蚀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
17、油、漏腐蚀性液体影响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四、煤气管道易泄漏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共架敷设其它管道的操作装置; 五、与氧气和乙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现行氧气站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3.2.4条 煤气明支管在里弄内与架空电线平行设置时,煤气管应设在电线下方,净距应大于300mm。第3.2.5条 当里弄宽度超过5m或遇特殊情况,煤气管不能架空敷设时,应埋地敷设。但必须对埋地管件采取防腐措施和设置集水井。第3.2.6条 水平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3.2.6的规定:水平管道支架间距 表3.2.6管径(mm)DN15DN20DN25DN32DN40D
18、N50DN80间距(m)2.533.544.556.5管径(mm)DN100DN150D1594.5DN200D2196DN250D2737DN300D3257DN350D3779DN400D4259间距(m)7101214.516.518.520.5第3.2.7条 架空煤气管道应采取温度补偿措施。第3.2.8条 位于防雷保护区之外的架空煤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W ,接地点不得小于两点。第三节 进户管第3.3.1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确定进户管的数量,并设置在不易损坏处,避开排水立管、窨井和踏步,周围应留有适当的安装及检修空间。第3.3.2条 进户管应靠近用气点,
19、并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浴室、厕所;二、卧室、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煤气的锅炉房;三、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与进风口保持适当的距离;四、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或不宜进入的场所;五、防烟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越封闭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第3.3.3条 管道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宜为室内地坪以上300mm处,高立管的进户高度应与底层煤气表进口管高度相适应。第3.3.4条 对软土地基沉降量大的地区或五层以上(含)建筑的进户管应设置沉降补偿器。第3.3.5条 进户管的最小公称直径,
20、新建工房为DN32,市区现有里弄可采用DN25。第四节 室内煤气管道第3.4.1条 室内煤气管道应以明敷为主。当建筑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在能安全操作、检修方便及具有通风条件的技术层、吊平顶和管道井内敷设。第3.4.2条 煤气管道不得与电线、电缆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第3.4.3条 煤气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管道井中的立管根据需要可设置三通预留接头;二、管道接口宜少,立管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外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丝;三、与其它管道平行敷设时,煤气管道应位于其它管道之外侧,其净距不少于150mm;四、管道井应每隔二三层用非燃材料楼板作防火分隔,煤气管四周留有适当的空隙。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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