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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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 代Supersede/原件保存Original documentEHS部分发部门Distributing Dep.各相关部门分发号Distributing No./姓名Name职责Responsibility部门Department签字及日期Signature/Date起草人Written byEHS部审核人Reviewed byEHS部审核人Reviewed by生产总监审核人Reviewed by副总经理批准人Approved by总经理生效日期Effective date目录List1. 目的(Object)32. 范围(Scope)33. 职责(Responsibility)34.
2、 内容(Content)34.1防火、防爆管理:3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3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44.1.3生产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5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6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8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84.2防尘、防毒管理:104.2.1防尘、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104.2.2防尘、防毒的防护与治理:104.2.2体检与职业病:115相关文件(Related document )116文件变更历史(History of document change)116.1文件历史116.2历史修订116.3本次修订111. 目的(Object
3、)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Scope)u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管理。u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04月)的相关条款及内容。3. 职责(Responsibility)u EHS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监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措施执行情况。u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4. 内容(Content)4.1防火、防爆管理:
4、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EHS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
5、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
6、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EHS部批准。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
7、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
8、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
9、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
10、、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米以上。 严防三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生产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4.1.3生产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用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生产操作人员要
11、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达到“三懂四会”,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开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做到确认符合安全开车条件。 对没有办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
12、车后报告。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生产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生产性作业。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l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l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l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l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l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l 电缆支架。l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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