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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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XX条文说明目 次1 总 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煤炭运输6.3 辅助运输6.4 运输设备与车辆配备7 通风与安全7.1 通 风7.2 抽放瓦斯7.3 井下
2、灾害防治7.4 矿井热害防治7.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8 矿井主要设备8.1 提升设备8.2 通风设备8.3 排水设备8.4 压缩空气设备8.5 抽采瓦斯设备8.6 注氮设备9 地面生产系统9.1 一般规定9.2 井口布置9.3 井口受煤仓9.4 筛分、选矸与破碎9.5 带式输送机运输9.6 储存与装车9.7 计量与煤质检查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10.1 矿井地面总布置10.2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10.3 防洪及竖向设计10.4 场内运输10.5 管线综合布置10.6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10.7 标准轨距铁路10.8 场外道路11 供配电
3、系统11.1 一般规定11.2 供电电源11.3 电力负荷11.4 地面供配电11.5 井下供配电11.6 照明11.7 防雷电保护12 信息与自动化12.1 一般规定12.2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12.3 安全生产综合自动化12.4 信息化管理12.5 通 信12.6 信 号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13.3 建筑面积指标13.4 水 源13.5 给水排水13.6 井下消防洒冰13.7供热通风13.8矿井井筒防冻13.9锅炉房14 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14.2 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14.6 电气设备15 环境保护15.1
4、 一般规定15.2 污染防治15.3 生态保护16 建设工期16.1 移交标准16.2 施工进度16.3 建设工期17 技术经济与评价17.1一般规定17.2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17.3投资估算及概算17.4经济评价17.5技术经济综合评价17.6风险分析17.7社会评价1 总 则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依据和目的。1 国家颁发的一系列与煤炭工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等,是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的根本法规,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 2005年中华人民
5、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是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后曾对煤炭工业矿井建设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近七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煤炭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和技术面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中取得了很多新成果,在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方面积累了不少新经验,原规范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要求,必须把近几年来国内外煤炭地下开采的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纳入标准,才能促进煤炭矿井建设的不断发展,这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0.2 本条对原规范确定的适用范围作了修
6、订将适用范围由“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修改为“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其主要原因是: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与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在章节条款及原则上基本一致,根据2011年4月15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修订研讨会专家意见,一致同意取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纳入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之中;2 根据近几年矿井建设发展需要,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五条规定
7、,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本规范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设为0.09Mt/a,另即将实行的煤炭工业矿井建设标准亦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定为0.09Mt/a;3 根据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教科书要求将原规范的“预可行性研究”改为“初步可行性研究”。1.0.3 为确保矿井设计的可靠性、准确性,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各阶段要具有相应的支持性文
8、件,本条在以下条款中均有具体要求。1.0.4、1.0.5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矿井初可研、可研和矿井设计应遵循的基本编制原则:1 矿井初可研是为矿井建设项目能否立项提供决策咨询,可研是为矿井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矿井建设前期提供立项和投资决策依据。初步可研报告和可研报告的结构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掌握资料详细程度不同,前者内容深度较浅,后者内容深度深。概括矿井初可研和可研报告的编制原则:1)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并遵照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和配置的宏观指导,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通过对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的调查分析和矿井开发设计方案的论证比较,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可
9、行性; 3)通过对矿井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研究和财务评价,提出项目建设的合理性;2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含可研报告),对矿井各系统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优化,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先进合理的工艺和装备、最佳的技术经济指标。矿井初步设计的编制应注重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安全高效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集中化是指采煤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和矿井的合理集中。采煤工作面合理集中,就是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减少人员,提高工作面单产,这是矿井集中化的基础;采区合理集中,就是优化采区布置,提高采区产量,减少同采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生产水平合理集中,则要求一般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
10、井合理集中,就是有条件则应建大型矿井,这主要指矿区井田划分,对一个矿井而言,矿井合理集中则是由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的合理集中来体现。机械化(包括自动化和信息化)是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根本手段,它和集中化相辅相成。本条文所指的机械化,主要是采掘运机械化,这是矿井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但矿井其他各系统也需相应选择先进合理的机械化装备,才能保证矿井安全高效、集中生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采煤机械化,应把发展综采放在首位。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小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综采的矿井或区段,应优先考虑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或采用其他适应煤层开采条
11、件的机采、水采等采煤工艺。掘进和运输机械化,应以发展各类型的机械化作业线和安全高效的运输设备为主,配套成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地质勘查报告是编制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的基础资料及基本依据。地质报告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咨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关系到矿井建设投资效果。鉴于大多数地质测量专家并非矿建、采煤、煤炭洗选加工方面的专家,因此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应对地质报告认真分析研究,作出评价。评价应着重三个方面:一是勘探程度及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技术
12、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能否满足工程咨询从经济意义上对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划分和估算的要求。当这三个方面的某些内容不能满足矿井初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时,应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本次修改将原规范“矿井预可行性研究”改为“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将原规范“根据批准的”改为“根据评审备案的”,因为现在国家已将“批准”地质勘查报告的程序改为由有资质的单位评审后在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或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地方国土部门)备案的程序。2.1.2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行业现行标准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
13、T 0215,进行矿井储量类型划分及计算。本条文有二层含义:1 矿井初步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现行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对相应地质勘查阶段提出的煤炭资源量(333、332、331),进行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及计算;2 为便于交流、统计和使用,把经过可行性评价和按经济意义分类的矿井资源储量,归并为“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四类。其归并原则和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附录C。本条文所述四个“量”的内涵是:1 矿井地质资源量:是指地质勘查报告提供的查明的井田煤炭资源量(包括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该资源量仅经过
14、概略研究,未经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未按经济意义划分出类型。它所表达的是井田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井煤炭资源丰富程度的总体概念;2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是指地质资源量经可行性评价后,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及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之和。把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的大部分划人工业资源储量的主要原因:第一,边际经济的基础储量,就其勘查程度已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其经济意义虽在初步可研或可研的当时是不经济的,但接近盈亏平衡点;第二,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其勘查程度只达到了普查程度要求,估算的资源量可信度低,还不能通过可行性评价按经济意义分类型,但其经济意义
15、介于经济一次边际经济的范围内,如全不计入或全部计入,均不能较好地反映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的实际。同时还应考虑到,在一般情况下,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经过进一步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其经济意义在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和控制的、探明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按经济意义分类出的基础储量所占比例不会相差太大。鉴于上述情况,将推断的内蕴经济的资源量乘以可信度系数纳入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关于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值问题:如上所述,推断的资源量333,就其勘查程度属普查,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尚未基本查明,还不能对其按经济意义分出类型。而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占矿井总资源
16、量的比例均较大(如详查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约占矿井总资源量的4050),如果不加分析把推断的资源量333的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大,则工业资源储量可能偏离实际较多,最后计算出的矿井可采储量即可能偏大;如果可信度系数取值过小,则将造成矿井可采储量过少,以致造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论证的不合理性。为此,在本条文及其附录C制定时,进行了多次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和以往设计经验以及地质勘查、井下开采的实际情况,认为详查和勘探阶段提交的推断的资源量333中有7090达到边际经济及以上的基础储量是可以成立的,故可信度系数值取0.70.9。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333的可信度系数取0.9;地质构造复杂、
17、煤层赋存不稳定的矿井取0.7;3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工业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煤柱的损失量为设计资源储量;4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减去工业场地和主要井巷煤柱煤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为矿井设计可采储量。需要说明的是: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的评审会。储量司、勘查司的领导、两位地质方面的院士和有关方面的专家40余人参加评审。评审中一致同意将原标准中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两类取消,变为下表。表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E G 查明矿产资源潜在矿产资源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经济的111A证实储量(111)近实储量(112
18、)基础储量(111b)基础储量(112b)近实储量(121)近实储量(122)基础储量(121b)基础储量(122b)内蕴经济的探明资源量(231)控制资源量(232)推断资源量(233)尚不具备评价条件的预测资源量(344)讨论中不少专家建议将“经济的”中的“储量”名称沿用原标准的词句。目前该新国标尚未颁布,我们仍执行现有标准,待新标准颁布后,则按新标准执行。在计算中去掉边际经济的和次边际经济的两类储量/资源量。2.1.3本条文是新增加的。在咨询和设计工作中不仅要注意总的资源/储量,而且要重视勘查程度高的资源/储量比例,特别是在前期开采时的比例,以保证矿井可靠的稳定的生产。本条增加了附录D煤
19、、泥炭勘查规范,原附录D水力采煤改为附录E。对于移交生产和达到设计生产能力首采区,历来煤炭和其他矿业的规定都要求勘查程度最高以保证矿井投产后迅速达到生产能力。2.1.4 本条是对应原规范第2.1.3条。本条有五点需要说明:1 本条文的核心是强调各种永久和保护煤柱的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条重要安全性的规定,故全条以黑体字标志;2 在留设的永久煤柱种类中,本条文增加了“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在一个井田内有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古迹或不允许破坏的风景游览区或水
20、源地等等,故增加此内容规定;3 在原规范“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之后加上了“然后乘以采区采出率”使“设计可采储量”的计算正确。4 根据国家标准将“回采率”改为“采出率”,本规范其它章节出现“回采率”的全部改为“采出率”。5 “采区”包括“盘区”的概念,本规范以下简称“采区”。原因在于很多矿井,特别是近水平煤层的矿井,习惯上将采区称为盘区,实质上二者的概念基本一样,均能被行业内人士接受,仅仅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称呼不太一样。2.1.5 煤炭是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国煤炭资源虽然很丰富,但人均占有并不比世界主要产煤国多,因此要考虑
21、长远、立足当前、合理开采、提高煤炭开采的回采率。原规范规定的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采区采出率是“七五”以来历次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合理要求,是应该达到的。这次修改仍维持了原规范要求,全条以黑体字标志,必须执行。本条规范修改时,第2款加上“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不应小于80的规定”。大家讨论时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加。因为我国现行的规程规定地下开采的中厚煤层厚度为1.33.5m,3.5m以上为厚煤层,而近年来,综合机械化发展很快,在围岩和煤层条件较好,赋存较稳定的缓倾斜煤层,普遍在46m的厚煤层采用了一次采全高,现正试验7m及以上的一次采全高,一般工作面长度都在240350m,走向推进长度在3
22、0006000m,不仅安全高效,而且采区采出率也很高,定为80是应该达到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该加。认为在煤层埋深较浅的条件下,一次采全高的厚煤层采区采取率达到80%是可能的,但是在煤层埋藏较深情况下,需要深立井开拓,有些矿井是无法达到的。如目前正在设计或施工的红庆河矿井、营盘壕矿井,白家海子等矿井主采3-1煤层大部分采区煤层平均厚度6.5m左右,个别采区煤层平均厚度达到7m,这些700m左右的深井都是立井开拓,受副井提升限制,采用的大采高支架一般是6.5采高,并且受深井地压影响,双顺槽煤柱也加大,根据计算采用6.5m支架,采区平均厚度6.7m时采区回采率80%,也就是采区煤层平均6.8m以
23、上时无法满足不应小于80的规定;在此条件下提高支架高度7m及以上,单架支架重量达到68t,目前副井提升难度很大;若改为放顶煤,采区回采率达到75%都很困难。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增加该条内容,但是该条内容适应于采高3.56.5m一次采全高的煤层。对于煤厚超过6.5m煤层不适应于本条。在编制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选择的采煤工艺及采煤方法论证采区回采率是否达到要求。因为有些采用放顶煤开采厚煤层计算后根本达不到75%的采区回采率要求。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把原规范的2.2.1条文拆分为2条。第一段修订为2.2.1,其下3小条要求修订为2.2.2。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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