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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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老版相比之不同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与2014年版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要求不同。一、制度机构方面(一)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二)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三)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二、职业病危害防治现场管理方面(一)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对作业
2、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应在施工现场悬挂告知牌板。(三)掘进机、采煤机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与原规定有变化。(四)煤层注水及炮采工作面要求无变化。(五)井下防尘设施要求无变化。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面(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要求:应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并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增加了检测地点及检测周期要求,应在空
3、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二)粉尘因素检测粉尘允许浓度的检测方式不一样了,由最高允许浓度改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总尘允许浓度降低了,由最高的10%,降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的4%,呼尘由3.5降为2.5。增加了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及防尘用水水质要求:防尘用水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三)高温因素检测增加了高温因素的检测要求,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
4、,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四)噪声因素检测增加了噪声监测时间、地点及防治要求。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监测点应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的地点。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四、群众监督方面增加了工会组织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群众监督。五、职业健康监护方面(一)要求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二)职业健康体检周期有变化,接煤尘人员检测周期缩至每2年一次。其它无变化。六、劳动
5、保护方面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附: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照表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编 总则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
6、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
7、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8、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
9、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
10、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
11、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严禁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
12、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
13、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七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六百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噪声、高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危害。第六百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
14、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二章 健康监护第七百五十条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第四编 职业危害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第二章 粉尘防治第七百三十九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
15、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第六百二十九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5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 表25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尘 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第六百三十条 粉尘监测应采用定点监测和个体监测两种方法。第七百四十条煤矿企业必须
16、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
17、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三十一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三十二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见表26。 表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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