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石油天然气)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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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G1200-10-KK- 钻井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包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目 录第一条名词及术语解释2第二条合同标的3第三条承包范围及方式3第四条合同期限4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方式4第六条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6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9第九条与其他协作方的配合12第十条钻井风险及其承担13第十一条保 险13第十二条保证与承诺13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4第十四条资料的归属与保密17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的归属17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事件17第十七条HSE管理17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9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20第二十条其它20合同当事
2、人 甲方:发包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单位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钻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另有钻井项目的,双方可以根据招、议标结果和本合同签订单井施工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单井钻井施工合同。本合同适用范围:适用于2010年度甲方对外委托的钻井工程承
3、包,特殊井签订单井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条 名词及术语解释1.1 工程总费用: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款项。1.2 探井:是指为查明地层及油气藏情况所钻探的井。1.3 开发井:是指为开发油气田所打的采油井、采气井。1.4 承包工期:指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所需要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1.5 钻井周期:指从本井开钻时间起至完钻的全部时间。1.6 建井周期:是指从搬迁开始到完井为止的全部时间。可分为搬迁时间、钻进时间、完井时间三部分。1.7 “施工”、“作业”:是指承包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完成的所有工作和操作。1.8 HSE:是健康(Health
4、)、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管理体系。1.9 合同期限:是指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权利义务之日止的全部时间。1.10 “附件”是指本合同包含的、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所有协议。包括本合同引用的并作为参考而包含在本合同中的文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等。如果本合同正文与其他任何附件内容相矛盾,则以最新合同
5、双方认可的合同附件内容为准。1.11 其他协作方:是指为发包方服务并与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主体。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工农关系紧张、地方政府行政指令等非甲乙双方直接原因造成的待令等。第二条 合同标的2.1 井场位置:井场位置参见相应井钻井地质设计。2.2 井别:参见相应钻井地质设计。 2.3 钻井工程工作量:设计井深、取芯、岩心收获率按照相应“钻井工程设计”及现行石油工业行业钻井质量及录取质量标准执行。2.4
6、 按照相应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及甲方的工作指令,安全完成钻井、井控、钻井液材料供应、钻井液技术服务、完井等作业项目。2.5 地质任务、技术要求、提交的主要成果及上报资料:详见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第三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3.1 承包范围:3.1.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条款,在甲方指定位置实施其要求的钻井、重钻和完井、暂停或弃井的所有施工和作业。施工和作业应包括但不限于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中所述工作和被普遍接受为一个钻井施工队应具备的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支持性辅助作业,也包括保护乙方设备和甲方设备及所有人员安全所必须或希望的其它作业和工作。甲方应完成的工作或甲方聘用第三方完成的工作则不
7、在承包范围内。3.1.2 为承担井录井、测井、固井、定向井、欠平衡、VSP测井、中途测试、试油(气)等作业创造最佳条件,并给予积极配合。 3.1.3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可列表说明): 单井施工协议可列表说明 3.2 承包方式:乙方按照甲方的钻井地质设计书和钻井工程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的生产指令,采用风险总承包的方式自行组织设备、工具、材料(甲方供材部分除外)、人员进行承包井的钻井工程作业,按照设计要求全面、准确选取各项资料,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井的全部钻井作业任务。3.3 本合同钻井工程所涉及的工农关系的处理:甲方有义务协调工农关系,但因乙方侵权等单方原因引起的工农关系紧张,因自行承担责任3.
8、4 乙方派遣钻井工程作业队及设备:钻井工程作业队号、资质 、主要设备等单井施工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并与投标承诺一致。第四条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后,至适用本合同条款的单井施工补充协议履行完毕后止。4.2 本合同承包工期为:以投标承诺、钻井设计或单井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4.3 搬迁、开钻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4.4 钻井工程工期如遇下列情况顺延:4.4.1 甲方的设计变更或计划调整使施工中断。4.4.2 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误或中断工期,经双方取证认证。4.4.3 甲方认可的其他原因4.4.4 上述事项发生后,乙方应在十五日内取得甲方的通知或批复。4.5 工期调整:4.5.1 增
9、减工作量按(钻井周期表)标准增减工期。4.5.2 配合其他协作方作业及地质循环按实际发生周期计算4.6 如实际作业周期大于按4.5条调整后的合同工期,视为工期延误,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方式5.1 验收标准: 5.1.1 相应井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5.1.2 中国石化XX分公司钻井工程质量验收细则。5.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钻井作业质量、技术标准或规程。5.1.4 石油天然气行业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定。5.1.5 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验收的标准。5.2 验收方式:甲方根据钻井工程的进展
10、情况进行阶段性验收和最终验收。在各阶段验收前乙方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3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2.1 各次开钻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钻进。5.2.2 完井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井。5.2.3 最终工程成果验收,验收通过并交清全部资料后方可结清费用。5.3 检查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5.3.1 乙方应对有不合格设备按甲方现场监督要求限期进行修理或更换,否则视为不遵守监督指令,承担违约责任。5.3.2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设计、合同要求或投标承诺的材料,乙
11、方应立即停用及更换,入井材料(如泥浆材料)不合格,乙方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5.3.3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配备合格且数量足够的施工或管理人员,必须按甲方现场监督要求限期调整,否则视为不遵守监督指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按甲方管理规定进行处罚。5.3.4 乙方自行承担因调整或更换不合格人员、设备产生的费用,造成延误工期不顺延。在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添设备、人员加快工程进度,增加设备、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3.5 开工验收前,如发现乙方人员、设备与投标承诺严重不符,或盗用其他队伍的资质,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直至取消乙方所有队伍准入
12、资格。5.3.6 乙方不按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按甲方管理规定进行处罚。5.3.7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资料没有取全的部分,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要求返工或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所发生的返工或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通过多种方法仍不能达标,且装备、技术和人员素质已无改变的可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扣除乙方不合格工作量的所有费用,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3.8 特殊情况下,部分工程质量虽未达约定标准,但不影响地质任务的完成,且如返工或整改会造成工程进一步复杂,经乙方报请甲方同意后可继续施工,乙方仍要按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5.3.9 因地层或
13、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除外。后续施工发现的钻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第六条 工程费用与支付方式6.1 工程费用即合同总价款依据单井施工招、议标结果,以补充协议或单井合同等书面方式确定。6.2 工程费用中包含了所有的技术服务费用。合同履行中乙方委托甲方或非甲方承担的各项工程、劳务、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费用中。6.3 工程费用的调整6.3.1 调整依据:合同、补充设计、甲方书面的生产指令或批复、经甲方认可的以现场监督签认的料单和原始记录、验收记录等。6.3.2 发生因工作量变更造成乙方预期收益的减少,甲方不另外承担费用。6.3.3 当地质情况超出甲方地质设计时,乙
14、方未采取合理事故预防措施,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由乙方承担。6.3.4 除因甲方(包括甲方独立雇用的队伍)原因造成的事故外,乙方作为独立承包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处理,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6.3.5 遇特殊地层需用荧光级别较高的泥浆处理剂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调整相关处理剂费用。6.3.6 对于乙方擅自超出设计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延误所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考虑。6.3.7 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或设备能力局限等原因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或设备,甲方不予考虑。6.3.8 维持正常施工的材料消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常用材料消耗、泥浆的渗漏(漏失泥浆小于
15、5方/小时)、在设计压力范围内调整泥浆比重等不作为增加工作量的依据。6.3.9 因乙方自身原因,为加快施工进度而增加设备、选用特殊钻头或其它工具、采用特殊措施或材料等不作为增加工作量的依据。6.3.10 完井后甲方不承担钻机遣返费用。6.3.11 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聘用的其他协作方等候,甲方按1000元/小时扣减合同总价款。6.3.12 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工作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6.3.13 调整费用的程序:项目完工验收且资料交清后,乙方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工作量增减意见,按东北油气分公司完工结算申请书格式中要求提交完工结算申请书2份。甲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奖惩规定确定结算费用后与乙方
16、协商一致签定结算书。6.4 付款方式:6.4.1 根据甲方安排,单项工程完工后,并经甲方项目评审验收合格,交齐全部资料、报告,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一个月后三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0-95%,余5-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及相关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施工进度按照中国石化XX分公司有关办法在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由乙方提供收款凭据后按进度工程款拨付。6.4.2 进度工程款方式:根据单项工程进度,凭甲方出具的阶段验收签证分期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至80%,余款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工报告和甲方所需的各项资料向
17、甲方交割完毕并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一个月后三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0-95%,余5-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及相关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保证金。6.4.3 每次拨付进度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拨付申请并进行进度结算,甲方在收到拨付申请和发票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按照进度结算金额予以结算。6.4.4 甲方将按照财税【2009】8号文件规定代扣代缴3%的增值税或者由乙方自行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6.4.5 甲方按本合同指定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办理付款手续,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6.4.6 为履行本合同乙
18、方指定账户为: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方改变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的,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6.4.7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合同及预计工程进度向甲方申报下月资金拨付申请;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交收款凭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各类款项。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7.1 甲方的权利7.1.1 有权对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做出变更。在做出上述变更时,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分别列案备查。7.1.2 有权根据地质任务的变更、设计的变更、钻井情况,调整合同工作量,并与乙方协商调整本合同规定的费用。7.1.3 有权根据钻井设计或生产需要下达设计以外的
19、生产指令或任务。7.1.4 有权派代表或监督或聘请第三方进入现场的任何区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施工质量、HSE管理、油气层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但甲方对乙方的监督、检查,并不能成为乙方规避或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借口或理由。如质量不合格,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耽误的工期不顺延7.1.5 有权阻止和取消一切不符合钻井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建议乙方更换违章操作人员和拒不执行现场工作指令的管理人员。7.1.6 有权对钻井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关工作成果做出评审验收。7.1.7 有权在开钻前对乙方的井场设施、钻机试运转情况、钻井液固控设备、钻井液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材料保管、钻井工具
20、及事故处理工具、井控设备、冬防保温设备、消防灭火设备、通信设备、生活设施、值班车辆、井队人员素质(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开钻。7.1.8 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钻井深度内,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要求乙方在任何深度的层位上完井或弃井,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指令后,应立即停止钻井,进行完井或弃井作业;但本条款规定的工作范畴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停工或终止合同。7.1.9 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设备、工具、材料。对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与投标文件不相符或达不到生产技术要求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限期重新配置或更换。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7.1.10 有权对乙
21、方的工作进行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有权在乙方完井资料实际移交前向乙方收集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资料。 7.1.11 有权依据设计要求乙方测量井斜方位,对于严重不符合钻井工程设计和井身质量标准要求的井段,有权要求乙方在该井段填井、重钻或纠斜,费用由乙方承担。7.2 甲方的义务7.2.1 负责井场、道路的土地征用。若钻前工程不在承包范围内,开钻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场地和作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井场平整、泥浆池、污水池的土方工作,施工所需的水、电(无电的井场乙方自备发电机)接至施工场地,道路开通至井场。7.2.2 有义务应乙方要求及时到现场交接。乙方向甲方交井时,甲方应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
22、到现场交接,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井。7.2.3 有义务应乙方要求参加乙方召集的有关本合同的会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7.2.4 有义务赔偿因甲方设计缺陷、决策失误或措施不当等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7.2.5 在不影响钻井质量、工期的情况下,有义务对乙方采用钻井新工艺、新技术给予支持配合。7.2.6 对于甲方组织工料部分,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若因甲方供料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给乙方施工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7.2.7 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及履行情况,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并支付甲方下达并确认的设计以外的工作指令所实际发生的费用。7.2.8 有义务处理钻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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