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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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知识第一部分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知识1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法规体系结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代替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对该条例又做了修
2、改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版)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1.1第一层次:法规
3、及法规性文件(1)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1.2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等机构制定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年7月18日劳动部令第8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2)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
4、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
5、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安全监察规程类:-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类:-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化学清洗
6、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3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1)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GB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JB115
7、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JB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J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2)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8、-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管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压
9、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2.1法规适用范围2.1.1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2容规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2.1.3管规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
10、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2.1.4容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11、(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12、或者等于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的管道。 2.2.2容规第2条规定容规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
13、标准沸点液体。2.2.3管规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2.2.4管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氰化物、苯);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如:硫化氢、甲烷);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
14、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3压力容器的分类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3.1按压力等级分类按承压方式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户)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a低压(代号L)容器 0.1MPaP1.6MPa;b中压(代号M)容器 1.6MPaP10.0MPa;c高压(代号H)容器 10MPaP100MPa;d超高压(代号U)容器 P100MPa。外
15、压容器中,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3.2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根据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可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4种。具体划分如下。a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高压釜、合成塔、蒸压翠、煤气发生炉等。b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等。c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
16、器、干燥塔等。d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液氨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等。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3.3按安装方式分类根据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a固定式压力容器 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如生产车间内的卧式储罐、球罐、塔器、反应釜等。b移动式压力容器 也称为经常搬运的压力容器,诸如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槽船等。这类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
17、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3.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面临的整体危害水平。例如储存易燃或毒性程度中度及以上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危害性要比相同几何尺寸、储存毒性程度轻度或非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大得多。压力容器的危害性还与其设计压力户和全容积y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为此,容规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害程度以及容器品种的综合分类方法,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
18、。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容规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容规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
19、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
20、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4压力管道的分类管规将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一)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5容规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材的要求5.1容规对压力容器用材的要求第10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
21、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第11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
22、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第24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10条规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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