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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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引用文件第四条 职责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申请分类条件与考核程序第六条 重新申请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第七条 风险分级流程第四章 检验检疫监管第八条 检验检疫第九条 监督管理第十条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及类别降级第五章 培训与其它第十二条 培训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和综合质量分析第十四条 记录保持第十五条 相关记录34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江苏检验检疫系统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
2、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其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本规范所称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二)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0号局长令,2003年4月16日发布)(三)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四)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52
3、9号)第四条 职责(一)省局主管全省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评级及其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2、负责组织对分支局上报的一类企业的考核和四类企业综合评定结果的审核;3、组织实施全省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并建立相应档案;4、负责发布产品的风险等级目录;5、负责全省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6、负责在网上公布和维护分类企业名单和产品风险等级目录。(二)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包括:1、负责所辖地区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2、负责辖区内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和动态调整;3、向省局上报
4、一类企业的初审结果和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以及二、三类企业的考核结果;4、将最终评定结果告知企业;5、根据评定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检验监管;6、负责建立辖区内分类管理企业的档案;7、负责对厂检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8、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影响分类管理和产品风险评价要素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汇总及上报工作;9、其他相关工作。第二章 企业分类管理第五条 分类条件与考核程序(一)分类条件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分为一类(优秀)、二类(良好)、三类(一般)、四类(差)4个类别。1、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
5、企业质量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货情况;(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4)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5)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且配备完善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合理;(6)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且定期举行应急处置演练;(7)年出口批次不少于50批,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8)按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现场审核记录(附件5)无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不大于3项。2、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
6、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企业质量信誉良好,近两年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货或索赔情况;(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0等管理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4)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5)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且配备较完善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合理;(6)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7)年出口批次不少于20批,年批次合格率达95%以上;(8)按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现场审核记录(附件5)无严重不符合项,且评定要点一般不符合项不大于6项。3、三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
7、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企业质量信誉良好;(3)建立相应防疫制度,且具有配套的防疫设施,厂区布局较合理;(4)年出口批次不少于5批;(5)至少配备一名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6)企业总体状况良好,适宜分类管理。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未申请分类管理的企业、诚信状况较差或因其它因素不适宜分类管理的企业定为四类企业。(二)考核程序1、受理申请及初审(1)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本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按清单(附件2)提交一式两份材料。分支局应以适当方式将分类管理工作流程(附件1)、申报
8、材料清单(附件2)等告知申请企业。(2)分支局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一类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记录(附件4),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局。对申请二、三类企业的材料,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状况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省局。对于四类企业,分支局应将分类原因和名单一并报省局审核。2、省局受理省局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省局组织考核(1)考核期限省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工作。(2)考核方式对一类企业的考核,由省
9、局组织,考核组由省局指定23人组成。考核组确定后,由省局发出考核通知书(附件6),通知到相关分支局,同时将申报材料传递给考核组长。(3)考核实施现场考核实行考核组长负责制。考核组长具体负责与被考核单位确定考核时间,与相关分支局联系制定考核计划、现场考核的组织以及对考核组的管理。(4)考核结论a、无不符合项,现场考核合格。b、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现场考核不合格。c、存在一般不符合项,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经验证符合要求的,视为现场考核合格。d、存在一般不符合项,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或经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现场考核不合格。(5)考核材料提交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长及时将考核材料上
10、报省局。4、审核与批准省局对分支局和考核组提交的考核结论进行审核,作出类别决定。(1)批准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由省局及时公布。(2)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企业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分类申请。第六条 变更1、企业申请类别升级的应重新申请;2、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省局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第七条 风险分级流程1、省局按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类别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专家组依据产品特点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交省局动植处存档。产
11、品风险等级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原料来源、产品特性、加工工艺等要素,并根据评定结果将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3、省局对专家组的评定结果进行必要评估后,发布江苏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等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4、分支局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目录内的产品风险进行调整,但调整结果不得低于省局公布的风险等级。对产品风险实施再评定的,应将最终结果报省局备案。5、当产品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如遇有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或其它影响风险评定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局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重新评估,发布调整后的目录。第四章 检验检疫监管第八条 检验检疫1、企业或者
12、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手续时,除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单)(附件7)。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2、分支局根据企业的类别和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报检产品抽批检验检疫,对不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报检产品直接审单放行。3、分支局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批次抽查比例。各类企业的抽查比例以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台帐(附件8)加以记录和控制。4、有出口检验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监督
13、管理(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的内容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2、企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是否有效执行、防疫领导小组职能的是否得到履行、各防疫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厂检记录及定期防疫等相关记录是否齐全、真实;4、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的监督是否到位;5、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是否有效;6、批次合格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7、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记录8、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三)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当做好记录并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记录(附件9),对监管中发现的问
14、题应以书面或以其它方式通知企业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1、日常监督管理分支局结合到企业现场检验检疫时实施,监管频次根据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评级情况实施。2、年审分支局制定辖区内分类企业年审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局视情况进行抽查。3、有毒有害物质和疫情监控分支局制定辖区内出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疫情监控计划,监控频次根据企业分类及产品风险评级情况实施。4、分支局应当建立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类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第十条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类别、产品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对应表企业类别检验检疫频次日常监管频次年审有毒有害物质和疫情监控高风险产品中风险
15、产品一般风险产品一类企业100%不低于30%不低于5%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一次二类企业100%不低于50%不低于10%一年两次一年一次一年两次三类企业100%不低于70%不低于30%一年四次一年一次一年四次四类企业100%100%100%一月一次一年一次一月一次分支局根据企业分类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选择确定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现场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和有毒有害物质和疫情监控频次均需满足措施的要求,可同时兼顾实施。对新报检的出口企业,首批必须抽样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和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在完成3次现场检验、检测和日常监管后,可根据检验检疫监管结果,确定其初步企业分类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运行中及
16、时调整。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必须在企业报检批中抽取。年出口少于5批的企业必须批批检验检疫。对外出具证书的,二类以上企业按照规定频次抽批检验检疫,三类企业批批检验检疫,有政府间装运前检验协议、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或有相关要求的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实施批批检验检疫。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及类别降级(一)省局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做相应的类别降级处理,调整企业监管方式:1. 企业有违反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2. 因企业管理过失导致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退货、索赔的,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3.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4. 分类
17、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5. 分类企业改变工艺流程或迁址、扩建、改建完毕或者其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6. 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7. 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8.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验检疫不合格;9. 一年内出口批次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的;10. 一年内出口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的;11. 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二)分支局对分类企业拟采取类别降级处理的,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类别降级报批表(附件10)报省局。省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发出非食用动物产
18、品企业类别降级通知书(附件11)。(三)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经整改后可以向省局申请,省局进行重新评估合格,可恢复原类别。被降级的企业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原类别。第五章 培训与其它第十二条 培训分支局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信息上报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上报。第十四条 记录保持分支局应分别建立分类企业管理档案。包括:考核申请表、企业质量体系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和质量方面的记录及有关图片、监督管理记录、产品质量及企业诚信守法等记录。上述记录至少保存3年。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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