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doc
《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doc(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江华县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二、责任人江华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责,股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股长、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三、审核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9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四)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0141号)
2、四、审核权限县林业局主管本县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负责本县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监督执法工作五、审核条件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六、申报材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
3、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七、办理程序和时限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向林业站提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林业站应及时将采伐作业设计资料等申报材料交评估流转中心,经评估流转中心、林业分类经营办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承办人。 (二)承办人在接到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后
4、,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接到申报材料时5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进行补正。(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检查(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台帐与采伐证存根必须保持一致。台帐要做到月清年结,定期汇总上报。对已开完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要及时归档。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的保存期为2年。不得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股室(站)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九、
5、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办证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受理的。2、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6、其它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办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三)追究形式1、股室内有关责
6、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林业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2、吊销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附件:江华县林业局林木采伐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二、责任人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队内的全面工作,并对本队工作负全责;队内的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队长、副队长、承办人。三、审核发证依据(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湖南省林业条例(五)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审核权限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主管本县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年度年审监督管理工作。五、审核的条件申请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三)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四)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五)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检尺员及从业人员。(六)符合环保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8、条件。六、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经营、加工资金数额证明(三)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2张(五)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家庭作坊和小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七、办理程序(一)业主提出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县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登记。由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移送到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承办人。(二)承办人在确认业主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业主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告知业主进行纠正。对于业主提供材料齐全的,
9、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三)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合格的,须向业主书面说明理由。(四)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条件下,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队长,队长组织召开队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八、监督检查(一)建立完善的队务会制度。队内实行分工责任制,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队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二)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三)局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县林业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核发证流程图江华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制度一、责任单位江
10、华县林业局种苗站二、责任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责任人为分管副局长、站长、副站长、承办人。三、审核依据(一)(二) (三)湖南省实施办法(四)四、审核权限(一)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1、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生产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备案。3、生产其他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注册资本金的种子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采种基地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等主要林木良种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经营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杨树、板栗等良
12、种苗木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五、审核条件 (一)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经省或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种子还应当提供品种权证明并取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书。2、具有繁殖主要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林木良种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
13、殖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与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仓储等设施;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当具有荫棚、大棚或其它栽培设施。6、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具有恒温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7、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从事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
14、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具有生产根、茎、苗、芽、叶等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仓储设施。5、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培养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检验最基本的仪器设备;生产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具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检验仪器设备。6、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
15、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与经营林木良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具有恒温干燥器、培养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4、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5、法律
16、、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有种子质量检验必要的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4、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17、定的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申领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审核材料(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2、种子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3、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等主要生产设施情况介绍、照片和产权证明。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生产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还应提供生产良种的简要性状、审定或认定的批准文件等情况介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提供品
18、种权人的书面证明或品种生产授权证明;生产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6、有种子生产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5、有种子经营档案、标签等质量保证制度。(三)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核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七、审核发证(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
19、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工作。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和晾晒烘干、仓储等主要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申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贮藏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等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
20、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二)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负责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种类或品种、地点、面积、有效期限等项目。(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1、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2、生产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3、生产者地址:填写生产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4、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的填写出资人姓名。5、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6、
21、发证机关:盖核发机关印章。7、发证日期:填核发机关领导签发同意意见的日期。8、生产种类:指批准生产的所有林木种子的种类和品种,要注明生产的是良种繁殖材料(种子)、良种种植材料(苗木),还是普种繁殖材料(种子)、普种种植材料(苗木);繁殖材料(种子)的种类具体到种或品种,种植材料(苗木)的种类载明主要品种后按造林苗、经济林苗、城镇绿化苗、花卉等项填写。9、面积:指种子生产总面积,单位公顷。10、生产地点:填写种子生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林场)、村(林区)、小地名(林班、小班),有多处生产基地的,要分别填写。(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地址、负责人、有
22、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种子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项目。(五)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如下要求填写:1、许可证编号:括号内填“湘+发证机关代码+发证年份后两位数”,第号填许可证四位数发证顺序号。2、经营者名称:填写符合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3、经营者地址:填写经营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门牌等。4、负责人:法人制企业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企业填写出资人姓名。5、有效期限为签发之日起3年。6、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小至县级,如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办理林木种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县 林木 采伐 审核 发证 制度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849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