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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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等有关规定,为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好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十三五”限额编制,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力为基础,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利用源头监管措施,不断完善森林资源利用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为我省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二
2、、基本原则(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原则。(四)坚持与林业重大改革和重点工程实施政策相衔接的原则。(五)坚持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六)坚持利用监测成果、提高效率的原则。三、主要依据除国家方案中的依据外,浙江省的依据主要有: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2014年);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09年);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4年);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和各县(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县(市、区)重点公益林区划界
3、定成果;浙江省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成果和各地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动态监测、档案更新成果。四、编限单位编制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以省为总体,分别国有、集体、非林业系统、其他等四种情况统计编限数量。(一)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及其他国有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编制。(二)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下同)为单位编制。(三)经营规模达到面积5000亩以上的森林经营主体,其森林资源现状数据符合编限要求且有单独编限意愿者,可单独作为一个编限单位;经营规模达到面积3000亩以上的森林经营联合体、森林经营大户、小型林业企业等森林经营主体(上述二者统称“规模以上
4、森林经营主体”),且已编制了简明森林经营方案者,也可单独作为一个编限单位。规模以上森林经营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汇总。(四)铁路护路林,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护路林,城镇森林和林木,军事禁区国防林,分别由上海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军区后勤部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森林和林木,由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五、编限范围凡在林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采伐限额。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六、限额设置与类型分项“十三五”限额在总量中
5、按采伐类型设置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分项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分项管理。商品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包括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其他采伐指主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之外的采伐情况,包括经济林、薪炭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和灾害木清理等进行的采伐。七、测算数据要求编制“十三五”限额必须使用最新的二类调查数据,基本要求如下:(一)2009年(含2009年)以后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可直接用于“十三五”限额编制。(二)2004-2008年期间进行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必须进行
6、森林资源数据更新。1、经确认开展了县级动态监测的县,森林资源已更新至2009年后的任一年度,其数据直接可用。2、未开展县级动态监测的,必须在档案更新与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至2013年底。(三)2004年以后未进行过二类调查的重点林业县和国有林场,必须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使用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四)2004年以后未进行二类调查的少林单位(平原县),经省林业厅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可采用数据更新的办法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13年底。八、有关技术标准与参数(一) 权属、森林类别、林木起源森林、林木权属分为国有、集体、个人、其他。“个
7、人”指确权到户的农户,“其他”包括企业和合资、合作、合股、联营等多种主体。森林按照其主导功能和经营目标分为商品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和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其中用材林分为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林木起源分为人工、天然两种,林分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二) 树种(组)龄级与龄组划分1. 一般乔木树种(组)及龄组划分表1 一般乔木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单位:年树 种起源龄 组 划 分龄级期限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马尾松、黄山松、油松、华山松、湿地松、火炬松、其它松类天然202130314041606110人工101120213031505110冷杉、黑
8、松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人工202130314041606110杉木、柳杉、水杉、池杉人工或天然10112021252635365柏木、铁杉、紫杉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人工202140416061808120桦、榆、木荷、枫香天然202140415051707110人工101120213031505110栎、柞、槠、栲、樟、楠、椴、其他硬阔天然40416061808112012120人工202140415051707110杨、柳、桉、檫、楝、泡桐、木麻黄、枫杨、其它软阔人工或天然5610111516252652. 乔木经济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2 乔木
9、经济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表 单位:年树 种龄组划分龄级划分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香 榧202140416061808120银杏、核桃类、桂花、乌桕101120213031505110其他乔木经济树种5610111516252653. 短轮伐期用材树种及龄组划分表3 短轮伐期用材树种及龄组划表 单位:年龄组纤维材(含纸浆材)旋切片杨树枳木桉树柳树马尾松杨树、柳杉国外松马尾松幼龄林1-31-41-31-41-71-71-91-11成熟林4545881012(三) 采伐年龄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同树种用材林主伐年龄1个龄级测算。其中,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
10、针叶树种比照杉木用材林,硬阔类比照香樟用材林,软阔类比照杨树用材林,各推迟1个龄级确定更新采伐年龄。2.用材林主伐年龄,按照小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1个龄级测算。3.乔木经济树种和短轮伐期用材树种,其更新或主伐的起始年龄为其进入成熟林的第1年年龄。表4 一般乔木树种参考主伐或更新采伐年龄 单位:年树 种起源用材林主伐年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用材林主伐年龄(测算)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马尾松、黄山松、油松、华山松、湿地松、火炬松、其它松类天然41以上31以上51以上针叶树种类31以上人工31以上21以上41以上冷杉、黑松天然81以上61以上101以上人工41以上31以
11、上51以上杉木、柳杉、水杉、池杉人工或天然26以上21以上31以上柏木、铁杉、紫杉、香榧天然81以上61以上101以上人工61以上41以上81以上桦、榆、木荷、枫香、银杏、核桃类、桂花、乌桕天然51以上41以上61以上硬阔类61以上人工31以上21以上41以上栎、柞、槠、栲、樟、楠、椴、其他硬阔天然81以上61以上101以上人工51以上41以上61以上杨、柳、桉、檫、楝、泡桐、木麻黄、枫杨、其它软阔人工或天然16以上11以上21以上软阔类21以上注:以上年龄均含下限(四) 生长率1.近期开展了森林资源抽样控制调查并得到消耗量数据(需连续开展二期以上)的县,可编制出本县的分树种(组)、龄组、立木
12、类型生长率、净增率表。2.没有进行抽样控制调查但已完成二类调查的县,可利用连续二期的二类调查数据,分树种(组)、龄组、立木类型推算编制本县的净增率表。3.无法通过以上方法得到当地消长量的县,可暂用全省2009年连清调查得到的生长率、净增率数据。表5 浙江省分树种、林种总生长率表(2009年)单位:%项 别林分生长率散生木、疏林、四旁树生长率综 合生长率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过熟林综合生长率9.10 11.2210.08 7.276.35 9.20树种(组)松、柏8.56 15.05 9.34 7.006.16 7.98杉、柳杉9.36 19.31 12.88 8.02 6.43 8.93硬阔9
13、.58 10.56 8.074.4010.62软阔11.75 16.8210.55 9.478.50 10.80林种防护林9.2211.22 9.38 7.28 6.94特用林5.93 8.775.274.52用材林9.45 11.71 11.267.58 6.24 表6 浙江省分树种、林种净增率表(2009年)单位:%项 别林分净增率散生木、疏林、四旁树净增率综合净增率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过熟林综合净增率4.61 6.61 5.573.171.38 2.58树种(组)松、柏4.31 8.97 4.97 3.47 0.99 0.53杉、柳杉4.64 15.16 7.83 3.75 1.51
14、2.43硬阔5.87 6.59 4.622.905.07软阔5.8411.886.864.51-5.08 0.40林种防护林5.618.04 6.06 3.32 1.63特用林4.10 7.303.64 3.38用材林4.19 5.70 5.633.10 1.33 注:负值栏表示进界量与生长量之和小于出界量与消耗量之和。(五) 出材率根据浙江省林木出材的实际情况,暂定综合出材率统一为60%。(六) 计量单位“十三五”编限统一使用公顷、立方米作为森林面积、林木蓄积、以及合理年伐量和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计量单位。县级编限单位统一以公顷、立方米计量,保留整数;市、省级汇总统一以万公顷、万立方米计量,保
15、留两位小数。九、合理年伐量测算(一)测算要求1.合理年伐量测算必须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测算数据必须符合本方案“七、测算数据要求”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能进行合理年伐量测算,应根据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得出全省的合理年伐量,扣除资源数据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的合理年采伐量以后,余下额度分配给资源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并进行严格控制。2.合理年伐量测算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森林经营主体、尤其单独编限单位应参与测算过程。3.合理年伐量测算采用的技术参数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咨询论证。4.城镇森林和林木的采伐限额由各县城建管理部门测算确定后
16、报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5.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也不应将其资源数据统计进入采伐量的测算。6. 应采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的测算具体方法和规定。(二)测算方法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且经理期包含了“十三五”期间的编限单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合理年伐量可以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为准。已编制森林经营规划的县,可参照执行。全省及各县应统计所有编限单位中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伐量的编限单位数量。必要时,对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采用“模拟测算法”进行验证。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森林经营方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编限单位,其合理年伐量依据森林资源二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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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十三 期间 森林 采伐 限额 编制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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