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ICS 13 040 40DB44Z 60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803- 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发 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2 4.1 污染源界定2 4.2 时段划分25 技
2、术内容2 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2 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 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3 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6 监测4 6.1 布点4 6.2 采样分析4 6.4 监测工况要求57 标准实施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核算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8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9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10参考文献14前 言 本标准规
3、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量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
4、、张晖、刘剑筠。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汽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表面涂装作业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 automobile由动力驱动,具有
6、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车辆。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3.3 烘干室 drying room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
7、73.15 K,压力为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GB 16297-1996,定义3.1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2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 16297-1996,定义3.33.8
8、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GB 16297-1996,定义3.103.1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of automobil
9、e surface coating line涂装工艺从电泳(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 污染源界定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4.2 时段划分4.2.1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
10、1日止执行第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限值。4.2.2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5 技术内容5.1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表1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车型范围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限值(g/m2)说明时段时段乘用车4020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货车驾驶仓7555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货车、厢式货车9070指GB/T 15089规定的
11、N1、N2、N3类车,不包括驾驶仓。客车225150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 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
12、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汽车。5.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VOCs的总去除效率应达到90%,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限值为50mg/m3。其它排气筒排放的VOCs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项目其它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5 m30 m60 m时段时段时段时段时段时段时段时段苯110.30.21.61.03.21.9甲苯与二甲苯合计a30182.41.412.87.725.615.4苯系物a100603.02.416.09.632.019.2总VOCs1
13、50904.62.825.015.050.030.0a 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中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15m,30m,60m高排气筒,分别不得超过1.0kg/h,6.9kg/h,27kg/h,其余高度排气筒的二甲苯排放速率限值,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D。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m3)苯0.1甲苯0.6二甲苯0.2三甲苯0.2总VOCs2.0
14、5.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5.4.1 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C。5.4.2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2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参见本标准附录C。排气筒高度大于60m,按照60m高度的排放限值执行。5.4.3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5.4.1的要求外,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5.4.4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
15、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6 监测6.1 布点6.1.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 16157执行。6.1.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 55执行。6.2 采样分析6.2.1 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
16、定的采样条件。6.2.2 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 h的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1 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6.2.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采样获得的浓度值。6.2.4 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6.2.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表4 VOCs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1苯气相色谱法a2甲苯3(对、间、邻)二甲苯表4 (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4(连、均、偏)三甲苯气相色谱法a5总VOC
17、sa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6.4 监测工况要求6.4.1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6.4.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7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A.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中的规定。A.2 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并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DB44 8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 地方 标准 803 表面 汽车 制造业 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82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