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技术转移行业服务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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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技术转移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运作,促进北京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和北京技术市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北京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经正式注册的企业、社团、事业法人,也可以是法人的内设机构或非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独立核算,确保技术转移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地位。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行业规范,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就本规范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可以请求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2、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六条 本规范先在协会会员及在协会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中试行,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规范所指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这一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第八条 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内容:(一)对技术进行搜集、筛选、加工、集成或二次开发;(二)组织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开发;(三)组织各类技术推介、交流、交易活动;(四)组织、提
3、供与技术市场相关的各类讲座、培训活动;(五)组建、利用公共平台或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六)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集成设计、工艺设计、测试分析服务;(七)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招投标、投融资、经营策划、发展战略研究等服务; (八)为技术交易双方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九)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服务;(十)其他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第三章 从业条件第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合法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明确和持续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基础。第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与信息网络设施;必需的资金、技术条件和
4、工作手段。第十一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有相应的专职人员,人才配备结构合理。专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至少应有名以上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兼营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至少应有名以上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在协会进行技术转移机构资格备案,并取得技术转移机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二)参加过北京技术市场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三)有与所从事的技术转移服务相关的知识、工作经验和技能。第四章 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客观公正,科学诚实,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第十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客户秘密,维护行业信
5、誉,避免不正当竞争。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本行业和本机构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并具有落实措施。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建立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和业务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定期选派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使更多人员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形象,仪表端正、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技术转移机构需做下列事项明示:(一)营业执照、技术转移资格证书、工作流程、服务规范等要悬挂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二)所聘用的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的相关信息、使用的技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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