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献]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20039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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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2003年9月)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350人以上的县,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1、 总人口不低于3.5万人;2、 政府驻地居住人口不低于8000人;3、 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镇的平均水平;4、 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镇区道路铺装率不低于75 %,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75 %,垃圾处理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至350人的县,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1、 总人口不低于2.5万人;2、 政府驻地居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3、
2、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镇的平均水平;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镇区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5 %,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 %,垃圾处理率不低于30 %,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撤乡设镇需达到下列标准: 1、 总人口不低于1.5万人;2、 政府驻地居住人口不低于3000人;3、 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镇的平均水平;4、具有较好的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邮电通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镇区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 %,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 %,垃圾处理率不低于30 %,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平方米。四、新设镇要符合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编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对公共基础、环保和社会服务设施方面的量化指标和财政收入指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内蒙、西藏、新疆设镇的人口指标可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六、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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