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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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 年10 月关于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 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 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 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
2、工业与民用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 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 年3 月30 日 第一章 总则第1.0.1 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第1.0.2 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
3、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第1.0.3 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第1.0.4 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第1.0.5 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
4、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第2.0.2 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第2.0.3 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第2.0.4 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第2.0.5 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
5、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第2.0.6 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第2.0.7 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第2.0.8 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第2.0.9 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第2.0.10 条所址不宜设在
6、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第2.0.11 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9 度地区不宜建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 变电所。第2.0.12 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1 节 所区规划第3.1.1 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
7、设施。第3.1.2 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第3.1.3 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第3.1.4 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第3.1.5 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 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
8、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 节 道路第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
9、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 及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 节 其
10、他第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
11、,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第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 条在满
12、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4 节 道路第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
13、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 及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5 节 其他第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 条屋外
14、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
15、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第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 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
16、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第4.1.3 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第4.1.4 条220330kV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第4
17、.1.5 条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第4.1.6 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 的有关规定。当500kV 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2 节 电气主接线第4.2.1 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
18、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第4.2.2 条330500kV 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 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 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
19、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第4.2.3 条330500kV 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 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第4.2.4 条220kV 变电所中的110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 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 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220kV 配电装置出线在4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或其他接线。500kV 变电所中的220kV 配电装置,可采用
20、双母线,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当采用双母线,且出线和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1014 回时,可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15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采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110220kV 配电装置,当断路器为少油(或压缩空气)型时,除断路器有条件停电检修外,应设置旁路母线。当110kV 出线回路数为6 回及以上,220kV 出线为4 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旁路断路器。第4.2.5 条3563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为47 回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8 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除断路器允许停电检修外,可设置旁路隔离开关或旁路母线。当出线为8 回及以
21、上时,也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第4.2.6 条凡设有旁路母线的63500kV 配电装置,主变压器回路中的断路器均宜接入旁路母线。第4.2.7 条110220kV 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330500kV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安装在出线上的耦合电容器、电压互感器以及接在变压器引出线或中性点上的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中,前两串的线路和变压器出口处应装设隔离开关。第4.2.8 条各级电压配电装置,初期回路数较少时,应采用断路器数量较少的简化接线,但在布置上应考虑过渡到最终接线方便。第4.2.9 条330500kV 并联电抗器回路不宜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
22、如需装设,应根据其用途及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第4.2.10 条当330500kV 变电所低压侧无功补偿设备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时,可采用单母线,各变压器低压侧母线之间不作连接。 第3 节 所用电第4.3.1 条变电所宜从主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引接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工作变压器。每台工作变压器的容量按全所计算负荷选择。只有一台主变压器时,其中一台所用变压器宜从所外电源引接。第4.3.2 条330500kV 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两台(组)及以上时。所用工作变压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并应装设一台专用的所用备用变压器,其容量与工作变压器相同,电源宜从所外可靠电源引接。第4.3.3 条所用电母线采用
23、按工作变压器划分的单母线接线,各所用变压器之间不考虑并列运行要求,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个回路应分接在不同的母线上。正常运行方式下,所用电母线电压波动在允许范围内时,所用变压器可不采用有载调压方式。第4.3.4 条配电装置内应设有固定的检修电源。第4.3.5 条当远动及所内自动化需要时,变电所应装设一套不停电电源系统(UPS)作为远动和所内微机监测的可靠备用电源。 第4 节 电气设备用的空气压缩装置第4.4.1 条空气断路器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宜根据断路器和贮气罐安装地点的环境温度和最大日温差等条件,使断路器内的压缩空气不出现凝露的要求确定。第4.4.2 条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总容量应大于全部压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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