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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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号)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系指对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资质资格、市场行为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的检查。第三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建设
2、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设区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 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为监督检查对象。第二章 监督检查人员及要求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小组由不少于两名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具备有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并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的专家。第六条 检查小组配备的专家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年以上;(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
3、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第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推荐的人员中选取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有利害关系,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实行回避。第九条 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十条 检查人员对于在检查
4、过程中了解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咨询项目委托方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被检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股份结构、执(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现状与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不符;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已过期或无效;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限;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5、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未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
6、文本)签订规范的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格式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或无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明显偏离市场成本价;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档案管理不符合要求,存档资料不齐全或无效。(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集中监督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二)抽查。
7、抽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进行抽查。(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造价管理机构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为本省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甲级工程造价企业的定期检查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实施;其他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省外在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的定期检查由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
8、第一、二款或严重存在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程序:(一)企业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月底前完成定期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和初审结果一并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三)省造价管理总站在收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公布定期检查结论。第十七条 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一年内可对同一企业抽查多次;不同造价管理机构一般不应在同一时段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抽查名单可根据被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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