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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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站制度汇编明德门汽车客运站目 录第一篇 站务治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机构1第三章 经营治理4第四章 安全治理5第五章 服务治理7第六章 运行组织治理8第七章 票据及营收治理9第八章 监督检查工作9第九章 后勤治理10第十章 车站门卫制度10第十一章 物业治理11第十二章 车站工作责任制11第十二章 考核、评比与奖惩制度12总 则12职工奖励条例12惩戒条例13附 则16第一节 城南客运站考勤制度16第二节 城南客运站绩效工资分配方案1第三节 部门日常工作考核制度2第四节 日常督查考核小组名单及职责2第二篇 站务工作制度3第一章 站长及治理人职员作职责3第一节 站长及副站长工作职
2、责3第一条 站长工作职责3第二条 经营副站长工作职责3第三条 安全副站长工作职责3第四条 值班站长工作职责4第二节 治理人职员作职责4第一条 车站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4第二条 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4第三条 财务部部长职责5第四条 经营部部长工作职责5第五条 客运部主任工作职责5第六条 客运部副主任工作职责6第七条 现场治理部部长职责6第八条 现场治理部副部长工作职责6第九条 保卫部部长工作职责7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中心主任工作职责7第二章 职工岗位责任制度8第一条 调度员岗位职责8第二条 售票员岗位职责8第三条 检票员岗位职责8第四条 导乘员岗位职责9第五条 “三品”安检员岗位职责9第六条 车辆安
3、检员岗位职责9第七条 出站查验安检员岗位职责10第八条 安全保卫员岗位职责10第九条 问讯员岗位职责10第十条 广播员岗位职责10第十一条 行包托运员岗位职责11第十二条 小件寄存员岗位职责11第十三条 办公室干事岗位职责12第十四条 宣传干事岗位职责12第十五条 经营部干事岗位职责12第十六条 综合服务班班长岗位职责12第十七条 站台票销售员岗位职责13第十八条 候车大厅服务员岗位职责13第十九条 导乘员岗位职责13第二十条 行包托运班班长岗位职责14第二十一条 售票班班长岗位职责14第二十二条 退票员岗位职责14第二十三条 补票员岗位职责15第二十四条 现场治理员岗位职责15第二十五条 旅
4、客出站口治理员岗位职责16第二十六条 车辆进站口门卫岗位责任16第二十七条 车辆出站口门卫岗位责任16第二十八条 车站夜间值班员岗位责任16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网络治理员岗位职责16第三十条 监控、广播、电子屏系统治理员岗位职责17第三十一条 参营单位驾驶员、乘务员、企业驻站人员服务标准17第三十二条 环卫保洁员岗位职责17第三章 进站车辆参营治理制度17一、车辆准入制度:17二、办理进站参营手续规定:18三、参营车辆现场治理制度:18四、参营车辆安全制度:19五、参营车辆优质服务制度:19六、参营车辆卫生制度:20七、处罚制度:20八、职工及司乘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制度:21九、参营车辆出站检查登
5、记制度22第四章 车站安全制度22一、车站安全生产责任制22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22三、安全治理责任考核制度23四、车站治安制度23五、治安巡查制度23六、夜班安全制度24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制度24八、消防器材治理制度24九、城南客运站消防制度25十、义务消防队组织治理制度25十一、安全、卫生巡查制度25十二、防火防盗制度26第五章 车站调度制度26一、调度室报班制度(“五证、一牌、两单”查验制度)27二、车辆档案治理制度27三、客运路单治理制度27第六章 车站卫生制度28一、日常卫生检查制度28二、卫生保洁制度28三、车站商店卫生治理制度28四、食堂卫生制度29五、食品卫生治理制度29六、
6、车站公厕保洁制度29第七章 信息系统治理及业务审批制度30三、安全操作规程31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治理方法32第三篇 财务治理制度33第一章 总则33第二章 会计组织机构33第三章 业务处理程序35一、货币资金业务的内部操纵:35二、费用报销程序:36三、代收款项结算程序:36四、营业票款缴存程序:36五、零钞申请、备用程序37六、票据治理制度37第四章 财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37一、服务职能:37二、监督职能:37第五章 财务数据的保密规定38第四篇 其他制度38第一章 会议制度38一、会议分类38二、会议的组织与会议内容。38三、会议召开39四、会议纪律39第二章 城南客运站接待制度39一、制
7、定原则39二、接待范围39三、接待工作原则39四、适用范围39五、接待礼仪40六、接待程序40七、接待标准40八、陪同人员规定40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40第四章 礼品登记制度41第五章 培训上岗制度42第一篇 站务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站场的治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车站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治理,同意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第三条 车站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
8、、舒适的服务。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设置标准车站按照公司法及交通部一级站的要求设置相关岗位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第二条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1、车站站长负责全站的客运站各项治理工作。2、为加强客运站站务治理,实现车站治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依照客运站功能划分,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依照站务作业内容,建立相应的班组,划分分工范围,明确岗位,落实责任。确定车站组织机构如下:车站站长安全副站长经营部客运部车场治理部后勤治理部保卫部经营副站长、站长:全面负责车站各项工作,对集团公司主管车站的总经理助理负责。、设副站长两名,其中一位副站长负责车站经营部、客运部以及车站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另一副站长负
9、责车场治理部、后勤治理部、保卫部以及车站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向站长负责。三、部门设置及部门职责车站站长办公室售票班财务室计算机中心财务部车站部门设置为:车站办公室、计算机信息中心、财务部,经营部、客运部,车场治理部、后勤治理部、保卫部。1、车站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负责车站考勤统计、绩效工资的核算、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人接待、文秘工作以及公司各项工作的协调;副主任负责车站职员招聘、培训、考核,对外宣传、车站总结汇报的撰稿。对车站站长负责。2、财务部设部长一名,负责车站计算机信息中心、财务室、售票班的人事及结算业务及日常治理工作,对车站站长负责。客运部三品检查导乘问讯小件寄存进站检票车站
10、调度司乘治理大厅服务车站广播3、客运部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负责车站综合服务组(小件寄存、大厅服务、导乘组、问询、广播、三品检查、检票)、等各项工作,副主任负责调度(内调、外调、短途调度治理、司乘人员治理)等工作,对主管副站长负责。经营部行包快运进站审核数据统计合同签订证照审验车辆稽查4、经营部设部长一名,负责车站经营开发、进站车辆资料审查、经营合同的签订、数据统计汇总上报、相关档案的治理、业务单位的联系及相关证照的审验、参营车辆稽查等各项经营工作,并负责车站行包快运业务对主管副站长负责。车场治理部车辆例检现场治理出站检查登记发电机治理旅客出站口5、车场治理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负责车
11、辆例检、发电机、旅客出站口、车辆出站登记等部门日常工作,对主管副站长负责。后勤治理部920办公室商店食堂洗车台车站保洁日常维修6、车站后勤治理部设部长一名。部长负责车站创卫工作、后勤服务班(日常保洁、商店、食堂、920调度室、招待所、洗车台)的日常治理以及车站的日常维修工作。对主管副站长负责。进出站口治理车站治安消防治理夜间值班治安巡查保卫部7、车站保卫部设部长一名,要紧负责维护车站的治安秩序、进出站口治理、治安巡查、消防设施治理;设副部长一名要紧负责车站夜间安全工作。第三条组织原则与保障车站部门正、副职治理人员由站长提名,会议确认后任命;班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提名进车站批准后任命。车站站长全面负
12、责车站各项事务的具体处理。车站实行逐级治理制度,副站长对车站站长负责。部门负责人对主管副站长负责,班组长对部门主管负责。车站站长为车站第一责任人,主持车站工作,车站的安全与经营工作由站长直接来抓。当副站长与车站站长意见有分歧时,车站站长有权做出决定。车站部门负责人正职为部门第一责任人,副职对正职负责,正职有决定权。车站进行会议讨论的问题需要表决的,少数服从多数,如人数相等,站长有最终决定权。车站部门人员有兼任其他部门工作的,兼任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分配工作任务,而毋需逐级请示。车站上级领导对下级各部门、职员的工作能够进行检查、了解,并对下级部门进行治理,但不能越级进行处理。车站治理人员调整由车站站
13、长提名,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班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提名车站站长确认站务会任命。车站一般工作人员的调动由车站站长决定。车站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车站站长决定,各部门具体实施。下属对领导下达的命令如有不同意见,能够保留、提出建议,但不得拒绝执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治理权限内可自行解决的要自行解决,如超出权限无法解决则逐级上报。同时如出现职工无法解决的问题,主管领导必须在现场,否则按失职对待。职员能够越级反映问题,但不能越级汇报或请示工作。车站各部门要在每月23日前制定次月的工作打算、总结当月动作打算完成情况并由主管副站长签字交至车站办公室。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岗位标准。定
14、期召开站长办公会、站务会研究解决车站业务或治理问题,下达生产任务。成立车站监督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车站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第三章 经营治理第一条 车站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车站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第二条 车站的经营工作目标为多开发新班线,在线路未成形前做好市场培育工作,同时做好车站现有线路的稳定工作,不得因车站缘故导致车辆线路流失。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多和运输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联系,积极为开发新线路做好前期调研、分析、预备工作。第三条车站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
15、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采纳会签制度,在合同谈判开始时车站站长、副站长、集团财务部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合同谈判,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可参与合同会谈。车站应当按照约定时周期(最长为一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第四条车站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车站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刻,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刻安排上发生纠纷,车站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裁定。第五条车站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不、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刻、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
16、旅客,维持秩序。第六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专门缘故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早告知车站的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早1日告知车站,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车站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第七条 车站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
17、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八条车站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治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第九条车站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第十条车站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十二条在车站经营中及时对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确定一定周期内车站经营情况并做出分析并提出建议,为集团公司决策做好资料预备工作。第四章 安全治理第一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治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治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
18、产事故。第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车站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治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五条车站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
19、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六条车站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车站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八条车站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治理岗位,组
20、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治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车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十二条车站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不是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接着教育培训打算,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刻,确保相关人员具
21、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同意20 小时以上培训。第十三条车站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治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治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车站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治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车站应当将安全生产治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时期性的安全生产操纵指标,并依照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第十五条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治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十六条车站应当保
22、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要紧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能够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七条车站应当积极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治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车站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第十九条车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第二十条车站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难、客运量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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