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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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Company Logo,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monopoly)的概念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态,有时指垄断行为。,经济学,法学,(一)、经济学上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经济学中垄断的本义指一种市场结构,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二)、法学上垄断的含义1、概念法学上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概念比较,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及以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
2、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一个或几个私人或公司享有特权或市场优势,对某一特定的市场或贸易实施的排他性控制,或对某一特定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全部控制。垄断还表现为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支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市场结构状态,任何对各州之间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加以限制的合同、以托拉斯等形式实施的联合、或共谋,均为违法,并构成严重犯罪任何个人或企业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贸易或商务的行为,即被视为严重犯罪,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行为或状态。,我国是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特征(1)危害性(2)违法性,二、垄断的分类,(一)、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控制能力的情形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的状态,(二)、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国家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4、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如铁路、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知识产权垄断等国家垄断:是由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许其它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如石油、军工等,三、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概念称谓:美国: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台湾:公平交易法英国:垄断企业和限制性贸易惯例法,反垄断法,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活动中产
5、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1)确定禁止垄断范围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确定禁止垄断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3)制裁非法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罗萨缪尔森(现代经济学之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反垄断法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茂密森林。”,“法律所依据的规定是如此简明扼要但从寥寥无几的词句中却生长出来如此众多的法律。”,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星星之火,引发了世界100个国家制定此类法律的燎原之势,(三)、反垄断法的历
6、史沿革,1、反垄断法的产生谢尔曼法Sherman Act(1890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罗宾逊一帕特曼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1936年)惠特一李法(1938年),2、反垄断法的发展 反垄断法蓬勃发展是二战结束后法典化: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很多国家纷纷效仿呈现出反垄断立法数量多、范围广泛、内容日趋丰富的局面,3、反垄断法的完善经过近百年的理论与实践,到20世纪80年代发展成熟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像美、英、日、德等国家,均修改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也纷纷
7、制定反垄断法,(三)、中国的反垄断法,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立法规划自此后的13年里,反垄断法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一届都列入立法规划,但立法进展缓慢,争议重重,波折不断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以150票赞成、两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酝酿了整整20年、立法进程跨越13个春秋的中国反垄断法就此诞生2008年8月1日施行,(四)、反垄断法的政策方法,规制垄断的基本路径,规制垄断的基本原则,1、反垄断的两种基本路径(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1)、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含义:结构主义是指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若超
8、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代表:日本日本反垄断法规定: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两个事业者在各个市场的占有率的合计超过四分之三的,并使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者,即为具有市场弊害的垄断状态。“对于出现的垄断状态,为了恢复竞争,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事业者部分营业和其他商品、劳务的让渡,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措施,即所谓恢复竞争命令措施。”,(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含义:行为主义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代表:德国、法国和欧盟,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别,A、对垄断判定的侧重点不同结构主义侧重对垄断状态的判断,即企业是否现实的
9、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力,造成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行为主义关注的重点在于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力,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B、对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不同结构主义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解散、切割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结构,恢复竞争秩序。行为主义则通常采取责令停止垄断行为和损害赔偿的方法。,2、规制垄断的两个基本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2)、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法律或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去判断。(行为目的、实际损害等)本身违法原则只是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即从反垄断法目的出发,当事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其限制竞争或
10、垄断的行为进行辩解。该原则与结构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紧密相关。,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合理原则更多地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比较和评价,本身违法原则,优点:具有确定性,简便易行,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缺点:生硬、缺乏变通性,可能使不构成威胁的行为受到禁止。,合理原则,优点:公正,具有灵活性,可避免机械执法可能对经济生活的消极影响;缺点: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由于不确定性,可操作性差,对法官能力要求高。,二者互为补充,综合运用,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一、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
11、协议、卡特尔(一)、概念是指垄断主体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二)、垄断协议的特征,(三)、种类,1、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协议)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价格卡特尔(价格通谋行为、固定或变更价格行为)是指
12、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确定、维持、改变价格的协议。(2)、数量卡特尔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的协议。(3)、划分市场卡特尔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划分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协议。,(4)、技术卡特尔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联合限制购买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协议。(5)、联合抵制卡特尔是指在生产、销售中处于同一层次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共同阻碍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6)、其他卡特尔,2、纵向垄断协议(垂直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主要形式是维持转
13、售价格,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选择性交易歧视性价格折扣其他,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二)、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3、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三)、市场支配地位及界定1、概念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4、,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5、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垄断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指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1、垄断定价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2、掠夺性定价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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