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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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程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用以指导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安全施工活动的组织、协调、技术、经济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项目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文件相辅相成,是用以规划、指导工程从施工准备贯穿到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局性安全管理文件。通常情况下常见的工程项目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常见的结构共性较多的,称为一般工程;二是结构工程比较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施工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应编制
2、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进行编制,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后报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之后报送项目监理审查。,一、国家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法规二、专项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程序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审核、审批、审查程序七、建筑施工企业自审查程序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八、需专家论证的编审办法九、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主要内容,国家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法律、法规,一,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
3、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格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4、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5、,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在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
6、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7、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专项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二,(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8、、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图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书及相关图纸。除以上要求外,各分项工程在对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对方案的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按该规范、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
9、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杭(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的基坑。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
10、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架工程。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有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
11、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的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用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
12、安装工程;度高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
13、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程序,五,基本编制程序如下图所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程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审核、审批、审查程序,六,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前编制,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4、经专家组对方案论证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进入编审程序。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可缺
15、少的组成部分,应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完善、补充,且自成体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点突出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安全技术的要求,特殊质量的要求,重视质量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建筑施工企业自审查程序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七,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自审程序下图所示:,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自审得查程序,需专家论证的编审办法,八,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
16、人员;(4)施工发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6)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通过对安
17、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施工企业应根据审查方案的报告进行完善修改。修改完善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复审合格后方可实施。,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和修改程序如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审查和修改程序,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九,基坑支护的安全要求1、基抗开挖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坑壁支护结构:(1)因放坡开挖工程量过大而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2)因附近有建(构)筑物而不能放坡开挖;(3)边坡处于容易丧失稳定的松散土或饱和软土;(4)地下水丰富而又不宜采用井点降水的场地;(5)地下结构的外墙为承重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降低地下水位的安全要求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
18、管沟和其他挖方时,应根据施工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开挖范围和深度,以及防塌陷防流砂的要求,分别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结合防止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期间应保证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0.5m以上。2、基坑顶四周地面应设置截水沟。坑壁(边坡)处如有阴沟或局部渗漏水时,应设法堵截或引出坡外,防止边坡冲刷而坍塌。,(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3、采用集水坑降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应能保持开挖边坡的稳定;(2)集水坑和集水沟一般应设在基础范围以外,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大型基坑可在中间加设小支沟与边沟连通;(3)集水坑应比集水沟、基坑底面深一些,以利于集排水;
19、(4)集水坑深度以便于水泵抽水为宜,坑壁可用竹筐、钢筋网外加碎石过滤层等方法加以围护,防止堵塞抽水泵;(5)排泄从集水抗抽出的泥水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6)边坡坡面上如有局部渗出地下水时,应在渗水处设置过滤层,防止土粒流失,并应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出坡面;(7)土层中如有局部流砂现象,应采取防止措施。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5、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
20、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6、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7、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8、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9、井点降水工作结事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黏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10、在地下水位高而采用板桩作支护结构的基坑内抽水时,应注意因板桩的变形、接缝不密或桩端处透水等原因而造成渗水量大的情
21、况,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板桩的渗漏水,防水因抽水过多使板桩外的土随水流入板桩内,从而淘空板桩外原有建(构)筑物的地基,危及建(构)筑物的安全。,(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一般规定:1、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
22、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3、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二)土方开挖工程,4、挖土过程中遇表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5、槽、坑、沟边1.5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开挖深度越过2m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6、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7、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
23、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剌。打锤人不得戴手套。8、从槽、坑、沟中吊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二)土方开挖工程,9、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土。10、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施工项目,防止挖方超挖或铺填超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安设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设置红灯警示。11、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12、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
24、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行其他工作,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选挖坡脚的危险作业。13、基坑开挖应严格按照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二)土方开挖工程,基坑开挖的防护1、开挖深度越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2)防护栏杆应由横杆及立杆组成;横杆应设2道3道,下杆离地高度宜为0.3m0.6m,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2m1.5m;立杆间距不宜大于2.0m,立杆离坡边距离宜大于0.5m;(3)防
25、护栏杆宜加挂密目安全网和挡脚板;安全网应自上而下封闭设置;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挡脚板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大于10;(4)防护栏杆应安装牢固,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2、基坑内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的搭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3、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顶面等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时,应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4、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上下层不宜同时作业。需同时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二)土方开挖工程,险情预防1、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进行基坑变形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2、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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