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与组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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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与组织,【学习目标与要求】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掌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掌握公司破产概念、条件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掌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责任有限性。2股东出资非证券化。3股东人数的限制性。4公司资本的相对封闭性。5设立的程
2、序和组织的简便性。,(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股东出资方式。(3)出资时间。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报请审批。4设立公司章程。5股东认缴出资。6申请设立登记和登记发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具有以下特征:(1)资本的股份制性。(2)资本募集公开性。(3)公司股票的流通性。(4)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严格性。,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公司成立的基础不同。(2)发起人或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3)设立方式不同。(4)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同。(5)组织机构设立的不同。(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四)股份
4、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设立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出资。(2)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3)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程序。(1)发起人认购股份。(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定认股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召开公司创立大会。(5)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5、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二节 公司的变更与消亡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6、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组织实施合并。5依法办理登记。,(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存续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解散分立)。二、公司的增资与减资(一)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7、,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的破产(一)破产的概念“破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把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和制度。(二)破产条件1破产条件概述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本原因。对于破产条件的内容,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学理上亦颇多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只需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和存
8、在破产原因两个条件。二是认为除需破产能力和存在破产原因外,还需要无破产障碍。所谓破产障碍,是指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条件下,阻碍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三是认为开始破产程序需债务人有破产能力、存在破产原因、无破差障碍和多数债权人四个要件。,2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能力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是构成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也即是说,破产能力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得宣告其破产。因此,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与其权力能力并非是一回事,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一定有破产能力。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
9、有破产能力。这不仅排除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而且排除了非法人企业的破产能力。,3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破产或者自己申请破产。破产原因直接决定生产经营者在何种条件下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同时又防止破产欺诈和滥用破产申请来逃避债务。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新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对顶了三项内容:(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四、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0、;(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的清算1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11、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成员的义务。4清算程序(1)通知公告、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债务。(4)公司终止公告。,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3股东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是行使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
12、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选人、任期。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一般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
13、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
14、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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