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资本制度文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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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公司的资本制度,第9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 9 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9.1.1 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特征9.1.2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9.1.3 公司资本原则,9.1.1 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特征,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认购)构成的、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财产。要正确理解公司资本的含义,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区别。,公司资本的特征,1公司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2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3公司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4公司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5公司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1.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2.发行资本:公司一次
2、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3.实缴资本: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4.授权资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5.待缴资本: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6.保留资本: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在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对于待缴资本,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可催缴,是为保留资本。,我国:公司法第26条、80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认缴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认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实收资本制,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认购资本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3、认缴资本制,小知识:,9.1.2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1)概念: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首创于法国,(2)特征,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并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发行完毕,股东认足出资或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出资额或股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2、授权资本制(1)概念: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
4、时发行新股或筹集资本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的总额须公示。,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需全部发行完毕,股东认购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2)特征,3、折中资本制,4、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资本制度中的任何一种,勉强可以归入折中资本制。,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
5、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三大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本三原则。主要是资本授权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9.1.3 公司资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
6、的实有财产。,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一)资本确定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从我国公司立法看,资本维持原则 具体表现为:(1)不得抽回出资。(2)亏损先行弥补。(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4)提取法定公积金。(5)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6)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物。,(一)资本确定原则,1.概念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
7、,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立法意图和利弊分析 弊端:其一,资本闲置,浪费资源;同时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影响效率。其二,增资程序麻烦。优点:就是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防止公司设立欺诈和投机,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资本确定原则的意图在于:一方面使公司具备法人要件,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2)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3)资本虚假行为的严惩。,(二)资本维持原则1.概念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2.立法意图使资产与资本不要过于偏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股
8、东退股禁止。不得抽回出资。(2)不得折价发行股份。(3)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高估。(4)依法提取和使用公积金。(5)亏损先行弥补。(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无盈不分”。(7)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三)资本不变原则,1.概念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2.立法意图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我国相关制度,(1)公司增减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增减资本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公司减少资本时,必须
9、在变更公司登记前,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9.2 股东出资制度,9.2.1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9.2.2股东出资的形式和程序9.2.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9.2.1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出资的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法人)公司(资本),债权人,出资,股权,债,交易,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成为股东的必要条件。股东出资构成了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履行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2、出资的法律意义(1)股东
10、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要件。(2)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权的前提和基础。,9.2.2股东出资的形式和程序一、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有两种立法例:(1)列举式立法模式(我国旧公司法采取)旧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
11、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旧法第80条: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2)例示式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新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12、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3)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1)出资形式法定性现行法将出资形式分为两种:货币和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非货币财产)。2)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尤其是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计量。3)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就是要求财产具有稳定性和变现能力。基于这一点,我国05年12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 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
13、价出资。,货 币,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这是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正因为如此,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允许股东以货币的形式出资。为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货币资本来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许多国家公司法还对货币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问题:1.贷款能否作为出资?2.非法所得能否作为出资?,实 物,实物,主要是如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各国的公司法都普遍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哪些实物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但从
14、学理上讲,凡属股东合法所有或可依法处置,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实物,都可作为股东的出资,租赁物及暂替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定了担保的实物,均不得作为出资。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它们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但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须注意以下问题:1、该知识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权利。2、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
15、权利。3、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与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4、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依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商事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
16、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资本构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仅指第二种情况。,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注意的问题:,1、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非以土地所有权来出资;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4、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只能是未设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关于几种非典型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问题,1、股权股权能否出资,各国或地区规定不尽一致。法国明文禁止,美国明确许可,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则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因其具有直观的价值且可以转让,符合出资要求,无疑可以出资
17、。(2)一般股份公司的股票和有限公司的股权,虽有确定的价值,但价值评估不易,且其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在其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下,未履行有关程序之前,该股票和股权不能用作出资。,2、债权对于证券化的债权,各国或地区一般准许其出资。这种债权同样可以满足能够用货币估价且可转让的条件,应属可出资范围。比如我国的公司债券。至于一般的债权,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明确禁止,美国、意大利和我国澳门则准许。在公司重整时,各国均准许债权人“债转股”。我国内地:法院和登记机关对于一般债权出资实行的是有限许可。公司重整时,债权可否转股权尚无明确规定。从我国出台的国企解困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此时可以准许“债转股”。,3、
18、劳务各国规定不一致。美国不仅准许已经提供的劳务,而且准许提供劳务的合同用作出资。英国致使准许私人公司的股东以劳务出资,公众公司则不得接受股东以劳务出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只是允许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以劳务出资。我国:法律允许合伙人劳务出资,但行政法规禁止股东劳务出资。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规定,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无论时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可以知识、技能、经验等人力资本出资,但以不超过注册资本35为限。这是有益探索。,二、股东出资的程序,(1)货币出资新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
19、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新法第29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新法第84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非货币财产出资,新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20、、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法第29条、84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具体程序:1)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由全体股东(发起人)评估作价,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还必须经创立大会审核通过。2)转移财产权;不同的非货币财产转移的方式不同。,3、出资财产的财产权权属,股东对出资的货币要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于贷款得来的货币当然属于借款人自有资金,有处分权即可出资
21、。股东对其非货币财产享有合法财产权,才能作为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应享有所有权;以 知识产权出资的,应享有专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享有使用权。,三、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1、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案例】,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度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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