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办法介绍及检查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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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及现场检查要点介绍,1、法律地位 环保部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专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污染源自动监控 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自动监控信息 传输规定,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执法内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
2、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2、定 位与适用,排污单位的责任,社会化运营单位的责任,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环保部门的职责,第十三条【检查内容】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第十四条【检查形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
3、检查和重点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违法事实及其认定,1、未登记自动监控设施或登记情况不属实(第十七条),2、拒绝现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阻挠检查人员进入设施不配合进行现场测试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不如实回答检查人员询问,3、擅自拆除、闲置和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第十九条),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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