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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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 保险业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买保险,那么你们知道保险业的调查报告要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篇12月20日,友邦_公司总经理_携家人在香港某酒楼就餐时遭一持枪者袭击。香港警方怀疑该案件并不是单纯的抢劫案,目前正在从公私两方面调查郑是否与人结仇。据香港媒体猜测,此次枪击事件有可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到内地抢单有关。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巨大,很多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到内地拉客户,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地下保单”,而与港澳相临的珠三角地区一直处于激烈竞争的最前沿。地下保单悄然做大早在20_年,香港寿险总
2、保费中就有近1/3来自内地,折合100多亿人民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从当时起,地下保单就成为热点话题。管理层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成长”,从内地流出的保费年年递增。20_年,一直受到打击的地下保单从“根据地”珠三角和福建沿海地区,经过南京、杭州和上海,进入北京。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目前北京地区每天至少有40张地下保单产生,每张保额都在50万美元以上。而且购买保单的都是中高收入人群。地下保单不仅在地区和规模上不断扩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越来越趋向于“合法化”。已经购买地下保险的一位钢琴教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是朋友推荐
3、我买的,我们小区很多人都买了,我们是一起到香港交费的,朋友说只要是本人在香港签约就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而内地居民在出境期间,向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则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组织投保人到香港买保险已经成为地下保单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开放,外资保险机构纷纷取得在华经营的牌照,居民完全可以在内地购买外资经营的保险,为何仍然要费尽周折到香港去购买呢?一外资保险_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无奈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收益率和理赔率方面,我们的产品完全没办法和境外保单竞争,我们的预期收益
4、率最高在3%-5%之间,而境外保险都在10%以上,甚至达到20%。从理赔率来看,我们大概能达到30%-40%,而境外保险可以达到100%。”回报高、保障高、赔付的是外币,这是很多人对境外保险的印象,也是地下保单不断壮大的秘密。所以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保险代理人为了高额佣金,投保人为了高收益,还是在不停地销售与购买地下保单。监管策略不得不变地下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令监管层极为恼火,地下保单绕过国内监管开展业务,是一种“服务走私”行为。一方面,保险资源大量外流给境内保险公司带来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可能会有人利用境外购买保险的做法洗钱,使不法收入“合法化”。曾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立法工作的郭玉涛律师在接
5、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打击地下保单非常必要,境外保险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开展业务,逃避监管和税收,扰乱国内金融秩序,是任何国家都不容许的。而且一旦保单发生纠纷,会涉及国际司法,不能用境内法律保障境内投保人利益。政府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中介活动。20_年,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四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有效处理。20_年,中国保监会三次下文对“地下保单”的不法销售严令整肃。然而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收效甚微,保监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郭玉涛律师认为,主要因为我国政府无法
6、控制境外机构,它们可以规避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内地监管机构对付“地下保单”集中在代理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一方面打击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的方式,使投保人了解地下保单的非法性质和蕴含的风险。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策略效果不大,由于销售的隐蔽性及境内居民可以越来越方便地出入香港,很难使保险代理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在高收益和高保障的诱惑下,对投保人的“说服教育”也很难起到作用。而近期香港美国友邦保险的一项决定让人觉察到监管层的策略在改变。今年2月,香港美国友邦保险发出内部通知,禁止其保险代理人销售保单给内地客户,无论保单签约地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香港友邦将不再向内地客户签发新单。新华网报
7、道,香港其他寿险公司也有意效仿友邦的做法。尽管目前还只是一家公司的决定,但还是露出苗头,监管部门在设法通过控制境外保险机构,堵住地下保单的“源头”。虽说是香港寿险公司“主动切断”地下保单,但肯定还是源自管理层的压力。在20_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中,保监会指出“对于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境外保险机构,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就此,深圳保监局提出,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境外保险公司,将取消其在内地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这意味着如果仍向内地居民销售地下保单,境外保险机构可能会丧失在内地展业和开设分公司的机会。面对诱人的内地保险市场,是采取非法的地
8、下保单方法侵入,还是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合法经营,两者非此即彼的选择中,境外保险机构会有自己的衡量。不能苛责保险公司地下保单的屡禁不止衬托出国内保险公司的弱小,从侧面说明中国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力度及服务等方面和境外保险有很大差距。地下保单一般都是高端的寿险,而这正是国内保险公司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地下保单才能大行其道。尽管是非法展业,但是表现出的境外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不可小觑。上海合泰保险超市服务中心经理王小林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是初级市场,是刚刚从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在风险、定位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和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有很大不同,市场的开放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在诚信经
9、营及服务质量方面,大家可以指摘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话,在保险产品收益率方面,恐怕就不单单是保险公司本身的问题了。为何境外保险的预期收益率能够超出境内保险如此之多,这其中还包括很多境内外商独资合资的保险公司?郭玉涛律师表示,地下保单的收益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资金运用的渠道广,另外公司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力强,其次,在税费方面境内外的保险公司也有所不同。谈到这个问题,王小林说,我国对保险产品预期收益率有政策限制,不过他同时承认,即使政策限制放开,以目前的投资渠道及市场情况,收益率也不可能和境外保险相比。保险产品提供给投保人的收益最终还是由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决定的,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
10、道只有债券、银行存款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20_年1月30日,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政策障碍才取消,然而,A股市场到底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多大收益,恐怕更多的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从这个角度讲,境内保险公司敌不过境外保险公司,恐怕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整个中国资本金融市场都脱不了干系。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篇2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
11、告。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_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_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
12、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二、目前我国保险
13、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一)存在问题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_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
14、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_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二)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
15、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
16、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
17、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
18、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
19、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三)解决方式我认为,要改变这些现状,首先保险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该更严格,把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诚信作为聘用的首要条件,一旦录用即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不能只以签单数衡量绩效。然后在合同文书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客户能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防止产生一些上述的
20、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客户灌输一个正确的保险理念,让客户真正的认知保险,认同保险。由于在权利对比上,客户是出于劣势的,所以现在国家的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款。比如新的保险法里就新制定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户的利益了,还有一些条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客户做详细解释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对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权限的许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后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责任。这些条款都能保障到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经营。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范文篇3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
21、s)报告显示,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保险公司一旦卷入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对于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反洗钱定义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一)反洗钱定义1.洗钱与保险洗钱洗钱在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界定不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将洗钱定义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被利用作为转移或者储存来自犯罪活动资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
22、瞒资金*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根据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地点、流转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美国作为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在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钱行为: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我国刑法第191条设定了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和性质的行为。同时,刑法第312条设立了
2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上两个条款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我国刑事打击的范围。尽管不同主体对洗钱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钱的基本涵义:(1)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法行为;(2)洗钱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4)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迅猛发展,洗钱行为在概念、手段、范围等各个方面出现了新趋势。随之,洗钱的外延也扩展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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