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再保险合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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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目录,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多由分出公司拟定,但也可由接受公司编制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就可宣布合同无效或合同违约终止。,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无标准格式,双方签署后生效。(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4)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即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
2、提。(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公司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合同。即不从属于保险公司。(1)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索要保费;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险人索赔。(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合伙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原保险合同说责任保险合同说双务合同说,合伙合同说,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同:分担危险。这一观点被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享收益,
3、共担风险”与合伙形式相一致。(1)经济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于危险分担的结果,在利害关系上具有共同性,同时在危险的分担、利益的取得方面也都有其共同目的。(2)从险种看,都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为前提,这同债权人对合伙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样。(3)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来看,也类似于合伙合同中规定出资额多少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反对者,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所以,合伙人必须有合伙财产(共同的出资),经营共同事业而订立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合伙合同存在不同之处,可见,再保险合同不是合伙合同
4、、,区别,合同当事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没有形成团体,合伙合同则是同一合伙的团体成员财产:没有共同出资形成相对独立财产,合伙合同有共同出资形成独立的合伙财产业务经营:没有经营共同的事业,合伙合同经营共同事业连带责任:无,合伙合同有。,(二)委托合同说,认为再保险人受原保险人的委托,处理原保险人承担的危险等事务。因为,原保险人的许多权利义务转移到了再保险人身上、反对者认为:再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务如理赔等工作仍然由原保险人承担,而再保险人实际负担的义务并不直接向原被保险人履行。所以委托合同说也存在重大缺陷。,3.原保险合同说(继承说),赞成者:再保险合同首先是一个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种类
5、与原保险合同性质种类一致。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原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亦是人身保险合同。即均属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均属补偿性。,原保险合同说,反对者:认为上述观点过分强调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联系,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在再保险合同当事人间所负有的主要给付义务方面,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同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所以,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并不是同一种保险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是不一致的。,4.责任保险合同说,与原保险合同说一样,也认为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说认为再保险合同只是责任保险合同,即再保险是
6、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转嫁,以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所以说,不管原保险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再保险都是责任保险,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确切的说,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与原保险合同标的密切相关。再保险合同标的是基于原保险合同标的的风险转嫁。没有原保险合同的成立,则再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的基础再保险合同不能离开原保险合同独立存在。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4.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即指双方当事人
7、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正是由于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的损失补偿责任,决定了再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5.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一)定义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指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原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险人损失的发生。(二)原保险与再保险事故的区别 再保险的保险事故强调原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原保险事故强调约定事故发生损失的事件。如果原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保险责任,则再保险事故未发生,再保险人不必支付应摊的再保险赔偿。(未履行义务,再保险事故未发生),6.再保险合同的
8、主体与客体 1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1)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保险人与再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受分出公司委托,代表分出公司的利益与再保险接受公司协商,将分出公司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险经纪人手续费。另一种是接受公司的代理人,受接受公司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与分出公司协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再保险经纪人,目前在中国做再保经纪的公司有三家半,三家指Aon-Benfield,Guy Carpenter 和Willis,那半家是指中
9、再下属的华泰经纪,可以办理一些再保业务,但份额极少。,简要介绍,Aon Benfield,怡安奔福:Aon总部在芝加哥,在兼并Benfield后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Benfield原本是以技术和模型见长的,但貌似Aon并没有消化好,不过总归拿着市场最大的份额。Guy Carpenter,佳达:是美国March(达信)的子公司。典型的美式公司,经营策略更为灵活,听说比较辛苦,加班多,薪水好,貌听说高管还有绩效提成(估计是员工加班的原因)。Willis,韦莱:Wlilis是最早获得外企保险经纪牌照的公司,成立于1828年,历史悠久。Willis Re是韦莱集团的再保公司,老牌英式企业,略
10、显保守,受FSA监管,据称风险管控严格,但貌似相对更加轻松一些。,6.再保险合同的特点,(1)再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2)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4)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1)再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这是由原保险合同的射性性决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倘若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原保险人可从再保险人处得到再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其金额会远远超过其所付出的再保险费;若无损失发生,则原保险人只付出再保险费而没有得到再保险赔偿。,(2)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因此,在原则上不适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原则。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是一定的,再保险人承担的
11、赔偿是以偶然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体现为:原保险人的债务是确定的,再保险人的债务是不确定的。,(3)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无论原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一旦他们构成再保险合同,都是以补偿责任为目的,(4)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再保险合同较原保险合同要求更高的诚信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在一地,保险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合同订立前,再保险人完全依据原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合同履行中,能否采取安全措施也取决于原保险人,尤其是双方均为保险同业,因此更应遵守诚信二字。,六,再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是指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总和,以再保险合同
12、条款的形式予以载明,由法律确认并保证其实施。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一般都具有对应性。(二)原保险人的权利 1原保险人全权负责处理再保险事务。2原保险人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向再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3原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4对于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有权要求再保险人提存保险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5在遇到巨额赔款,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据时,原保险人可以要求再保险人以现金摊赔。,(三)原保险人的义务 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告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通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后的义
13、务,旨在使再保险人对风险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其利益。,而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评估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体现在将原被保险人所有的陈述以及与危险有关的通知转告再保险人。一般分两种情况:(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 重要事项: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订立时承报“初步业务报告表、缔结后承报确定业务报告表”。如合同内容变动承报“变动业务报告表”。(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 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再保险人可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若造成再保险人的损害,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14、3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赔款报表。,4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5原保险人在归还保险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应同时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7根据再保险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8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原因:(1)不作自留,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
15、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共的关系。9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再保险人的义务;同样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四)再保险人的权利,1再保险人有权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再保险费。2再保险人有权要求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中为其规定的义务。3当原保险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再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4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再保险人可以向分出公司要求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5在工作需要时,再保险人可向原保险人
16、要求行使检查权。6指示权利。再保险人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指示原保险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与减轻的措施。,(二)再保险人的义务 1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分担额的义务。2在约定的保险责任产生时,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损失补偿义务。3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对再保险佣金与盈余佣金履行支付义务。4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提存与管理的履行承认义务。5原保险人为维护合同双方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切实合理费用,再保险人有按比例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的合理的施救、整理费用。6当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再保险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7再保险人应分担原保险因列入合同的业务发生的税款。,再保
17、险合同的种类,按分保对象分类,1.财产险再保险合同2.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3.责任险再保险合同4.人身险再保险合同,4.2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Description of the contents,1.保险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原保险人对再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并以此作为再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范围以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范围
18、为限,而该责任范围取决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承保的标的和承保的危险事故。假设原保险人承保某财产的火灾保险,而该财产由于盗窃导致损失,原保险人对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安排再保险。因为对于所发生的盗窃损失,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当原保险人不在具有保险利益时,再保险合同也失去效力。,再保险保险利益的限度,原保险是用保险金额来确定的,再保险是用责任金额来确定的。在比例再保险中,根据再保险金额来确定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则根据损失的数额确定再保险的保险利益。,案例出发,假设有一船东甲将其船舶委付给保险人乙,船舶的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乙保险人向再保险人丙安排再
19、保险。甲为救助船舶而支出了50万元人民币,但救助没有成功而发生全损。乙保险人除了向被保险人支付全损赔偿之外,还应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损害防止费用。乙保险人不仅可以从丙再保险人获得全损赔偿,而且还可以获得损害防止费用的赔偿。但是,如果丙再保险人再向转分保接受人丁安排转分保,而且再保险合同和转分保合同均有“按照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害防止条款”,丁转分保接受人无需向丙再保险人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损害防止费用,因为丙再保险人如果要从丁转分保接受人获得损害防止费用的补偿,那么,丙再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为该船舶的安全支付这项费用,而支付损害防止费用的是乙保险人而不是丙再保险人,丙再保险人因履行再保险合同的
20、债务而向乙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和损害防止费用,因而只能从丁转分保接受人获得全损赔偿,损害防止费用不能获得补偿,转分保比较特殊,再保险的保险利益在转分保中较为特殊,转分保虽然是再保险的再保险,转分保合同仍然规定,按照原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As Per riginal)但是转分保接受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益,有时与转分保分出人并不完全一致。换言之,转分保分出人所支付的再保险赔款,有时不能根据转分保合同的规定从转分保接受人获得补偿。总之,再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其范围与原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同,但其限度却因再保险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转分保方面,因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二、
2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一切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律关系的道德规律。有“帝王条项”之称,“无信则不立”亦为此意。(一)基本含义(基主要内容是告知、保证)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其贯穿于合同的定约之前的鉴定时期及整个有效期。(二)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中的适用 1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的最基本要求(1)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而保险合同本身就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2)再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都是保险同业,双方更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其在再保险方面的特殊要求。(3)再保险交易多为跨地区、
22、世界性交易。,2再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1)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诚信原则的具体实施。倘若原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再保险合同就失效或解除。(2)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告知内容:分出人的承保条件,经营方法,自留额,保险费和以往赔款记录等有关影响接受人决定是否接受和接受额度的重要情况。(3)从合同的法理观点分析,原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持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平衡地位的要求。,(三)最大诚信原则是再保险习惯的基础由于法律对再保险的规定尚不健全,因而再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更重视其商业习惯,以补充和充实法律或再保险合同内未作规定或未作充分规定的事项,即所谓约定俗成。称之为“不成文再保险
23、合同法”。再保险习惯做法具体表现:优惠赔款、仲裁、跟随原保险诉讼、代位求偿以及共命运原则等。再保险习惯的基础是最大诚信原则,是建立在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商务良好秩序的前提基础上。,(四)再保险合同当事人避免告知不实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有义务完全披露全部重要事实,这种义务对再保险合同方当事人均适用。全部的重要事实,法律上认为应当知道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再保险人是不知道的或者再保险人被认为是不知道的,这些事实与所承保的风险密切相关,即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披露信息的主要义务方是保险业务的分出公司,而并非保险业务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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