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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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合理性,3,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群”,其范围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和表述也不尽一致。,4,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一)传统分类法: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二)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的分类法: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5,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三、知识产权的对象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一般对象是特定的信息。(一)何为信息 1信息论中的信息 图1香农的通
2、信系统模式,6,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2控制论中的信息 图2维纳的信息控制模式,7,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 1信息的双重结构(1)同型结构“同型结构”与作为物质的信号本身不同,这种“结构”不是物质,只是一种存在(being)。(2)意义 信息之所以对人类有价值,就在于它能传递人的情感、思想,实现人们在情感、思想等方面的交流。,8,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2信息的特征(1)主、客观双重属性(2)与载体的可分离性(3)可复制性(4)可共享性 可共享性是信息与物质财产的重大区别,也是知识产权法以一系列特殊制度区别于物权法的主要原因。,9,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3作为知识产权
3、对象的信息应具备的条件(1)源于人 只有源自于人的信息才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2)有价值 信息要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须相对于知识产权的目的而言有价值。(3)法定性 哪些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最终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的。,10,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四、知识产权的定义 我们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1)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2)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3)表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受保护信息的所有人,而不只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4)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
4、性,以与债权相区别。,11,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五、知识产权的权能(一)控制 即掌控、支配权利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信息,不能通过占有来控制,权利人对信息的控制除个别情况(保密)外,要靠法律赋予的垄断权。(二)使用 即按照保护对象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三)处分 即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知识产权。,12,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四)收益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取财产利益。即掌控、支配权利保护对象。以上控制、使用、处分、收益都是知识产权的积极权能。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禁止他人侵害的消极权能。,13,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
5、护对象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定性与“须经法律直接确认”或“国家授予性”不同。,14,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三、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所谓对世权,是指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在这一点上,知识产权与物权类同,而与债权有别。所谓支配权,是指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15,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四、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一)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
6、的知识产权。其一,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其二,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16,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二)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 分地域行使指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都是由信息的可共享性决定的。,17,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五、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知识产权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分别行使其权利,还可以在同一法域内同时或先后将知识产权相同或不同的权项分别授予多人行使。这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不同的权项可以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其二,相同的权项也可授予多人行使 可分
7、别授予多人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物权的又一重要特征。,18,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六、对知识产权传统“三性”的评析(一)关于“专有性”凡民事权利都有专有性,不专有何以成其为权利?“专有性”是所有民事权利所共有的特征,不宜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二)关于“地域性”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具有这一特点。只不过在知识产权身上体现得更明显。各个国家都是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具体的物权进行确认和保护的,所以说,物权也具有“地域性”。,19,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三)关于“时间性”所谓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
8、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时间性,关于识别性标记的权利实质上没有时间限制。,20,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综上所述,“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不宜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1,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一、关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理论(一)劳动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由洛克为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而提出,后世知识产权制度支持者为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而援引了该理论。该理论蕴含着这样一个理念:一个人自然应取得其全部劳动成果,但应该给他人留下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依据这一理念,作者对其作品、发明人对其创造的技术方案理应取得财产权。直
9、到今天,劳动理论仍然是论证知识产权合理性的重要学说。,22,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二)人格理论 人格理论发端于欧洲的哲学家,特别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尤以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最为著名。当人格理论运用到著作权领域时,作品被视为作者创造性人格的表达,侵占或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者人格的侵害。由于作品,尤其是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很强的人格性,人格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方面成为了与洛克的劳动理论最相匹配的学说。,23,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三)激励理论 这一理论以功利主义为基础,认为立法者在设计知识产权制度时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激励理论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多有体现。此外,还有人引用“
10、社会契约理论”、“社会规划理论”(social planning theory)等来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4,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二、如何认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知识产权在其设定目的的范围内有其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也仅以此为限。知识产权要保持其合理性,应从投资方追逐利益的工具向其原有目的促进知识,增进公共利益回归。,25,1什么是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哪些权能?3试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4如何认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6,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作用和基本原则,27,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知识
11、产权法的渊源,28,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一)特定信息的归属关系 知识产权法调整创造性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的方法有二:一是规定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信息的种类以及取得的条件和程序,为民事主体取得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借以确定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9,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特定信息的利用关系 知识产权法调整信息利用关系的主要方法是在规定权利的内容、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包括许可的种类、许可合同的形式、主要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以此规范当事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12、。,30,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三)特定信息的交换关系 信息的交换方式分为许可使用和转让,许可使用又可分为多种方式。知识产权法必须对创造性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转让和使用许可进行特别调整,而不能仅用民法债编的一般规定来进行调整。,31,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二、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这些社会关系,即创造性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的归属、利用和交换关系,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虽然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一定数量的政府机关审查授权以及权利撤销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为权利的取得和维持服务的,属于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
13、性规定。,32,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二)以特定信息为媒介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这些关系是以创造性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为媒介发生的。(三)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但也有部分人身关系,如著作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就有一部分属于人身关系。,33,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一、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知识产品的归属、利用、交换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14、二)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 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仅具有域内效力。,34,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三)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 和一般民法不同,知识产权法是强行法,其规范基本上是强行性规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因而其权利的取得变动方式及权利的具体内容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以个人意志自由创设,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5,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即设专节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概括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二
15、)知识产权法的作用1、促进科技发展和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2、维护公平竞争3、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36,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法则,因而是所有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共同原则。三、利益平衡原则,37,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法通则三、特别法四、行政法规五、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38,1、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异同比较。2、试分析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地位。3、知识产权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何重要作用?4、如何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
16、原则?,39,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40,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损失赔偿额的计算第四节 临时保护措施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41,第一节 概 说,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和国家的公力保护,狭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仅指公力保护。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是公力保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谓第一次保护和第二次保护之说。,42,第二节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的研究(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研究的是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7、的要件,后者研究的是某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二者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区别。(二)责任构成要研究的是具体类型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3,第二节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三、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二)权利人有财产损失权利人产生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是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4,第二节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权利人的损失是
18、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即是用以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二种形态。我们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45,第二节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责任以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和有过错为条件。,46,第三节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一、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所要研究的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坚持补偿性原则还是惩罚性原则。二、赔偿额的计算(一)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包括利润
19、损失、利润的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47,第三节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三)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法定赔偿额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无法确定,即当事人不能径直选择法定赔偿。,48,第四节 临时保护措施,一、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一)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条件按我国法律规定,适用这种临时救济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
20、侵权行为,一种是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二)申请有权提出申请的人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著作权法规定的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49,第四节 临时保护措施,(三)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提起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四)裁定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50,第四节 临时保护措施,二、诉前财产保全三、证据保全 根据法律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51,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一、诉讼时效(一)诉
21、讼时效期间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没有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52,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一种主张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起开始计算另一种意见主张,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多为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而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53,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三)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指的是诉讼时效完成发生何种法律效果。1、赔偿损失请求权2、停止侵害请求权一种意见主张诉讼时效期限届
22、满,权利人既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丧失停止侵害请求权。另一种意见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应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54,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二、权利失效(一)权利失效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权利失效在德国法上称为Verwirkung,又译为权利丧失、失权,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权利人不欲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得再主张权利,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失效是义务人的一种特殊例外的救济方法,其法律基础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55,第五节 诉讼时效和权利失效,(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德国学者认为,权利失效的条件是,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2、这种不
23、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使人产生了权利人将来也不再行使此项权利的印象;3、相对人应受到特别保护,即相对人已经感受到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表象,而且信赖了这一表象,并将这一表象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即进行了信赖投资),因此,权利人后来行使权利会对其产生比早些时候行使权利更严厉的后果。,56,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行政保护途径。(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职权1、主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责令改正3、调
24、解,57,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意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制止侵犯受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海关保护在性质上也属于行政保护,因其具有特殊性,故单独讨论。,58,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2、适用范围(1)海关保护适用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均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而TRIPS协定仅要求对进口货物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1、自愿备案原则2、备案申请3、备案的有效期和续展备案,59,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25、,(三)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权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调查、认定侵权货物 3、没收侵权货物(四)侵权嫌疑货物的放行,60,1、比较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和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2、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3、什么是权利失效?权利失效与诉讼时效有何区别?我国法律是否有权利失效制度?4、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何种地位?法律赋予海关哪些职权?,61,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62,本 章 结 构,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和类型第二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第三节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63,引导案例,甲公司于1997年取得“苏仙”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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