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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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那么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书应该如何撰写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1异议人(案外人):张_,女,_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_市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_x号。联系电话:_x(代理人)。申请执行人_市_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_,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区_大道邬树村_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_
2、开发区_x湾_号_岸_栋x层_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_,男,汉族,_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_,女,汉族,_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_市_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刘_、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鄂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年8月8日作出的(_)鄂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
3、人的财产,即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对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张_与被执行人_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年9月14日签订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
4、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鄂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5、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张_年 5月 12日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6、。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
7、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某20_年7月9日被申请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曹_,男,汉族,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住址:_市_市_路_号,联系电话:_x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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