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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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1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第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6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7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第七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第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第九节 瓦斯信息反馈制度12第十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3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4第十二节 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14第十三节 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16第十四节 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管理制度17第十五节 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8
2、第十六节 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19第十七节 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20第十八节 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20第十九节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21第二十节 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21第二十一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22第二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3第一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岗位责任制23第二节 安全监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23第三节 安全监控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24第四节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25第五节 监测工岗位责任制26第六节 安全监测班组长岗位责任制26第三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操作规程28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地面操作规程28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机房操作规程29第三节 地面检
3、修操作规程:30第四节 监控系统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规程31第五节 井下安装操作规程32第六节 井下维护操作规程35第七节 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规程35第八节 特殊操作规程35第一部分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第二条 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技术矿长同意。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
4、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第四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第五条 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第六条 安全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
5、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第七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第八条 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第九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第十条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审批。第十一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
6、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第十二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
7、作,一台在线备用。第二条 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头灯必须在市局审查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第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第四条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
8、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五条 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第六条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第七条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第八条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
9、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第九条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
10、制度第一条 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1. 监控系统设备、仪表台帐2. 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 系统检修记录4. 系统巡检记录5. 中心站运行日志6. 传感器校验记录7. 安全监控日、月报表8. 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9. “三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第二条 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第三条 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第四条 监控中心站必须
11、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第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第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第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第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第五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第六条 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
12、件上机操作。第七条 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第八条 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第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技术矿长审阅。第十条 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第十一条 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第二条 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
13、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第三条 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第四条 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第五条 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
14、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第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
15、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第七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由保德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
16、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
17、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 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使用保德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
18、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六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八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二十条
19、定期用磁带机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
20、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设置信息调度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21、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第二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维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三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四条 瓦斯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第九节 瓦斯信息反馈制度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色怀念干产保驾护航。特制
22、定本制度:第一条 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第二条 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向矿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汇报。第三条 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第四条 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第五条 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第十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第一条 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报告。第二条 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
23、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监控主任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第三条 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200元。第四条 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第五条 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调度室技术员排除故障后,要及时填写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表。第二条 调度室技术员要如实报告系统故障排除情况。第三条 调度主任要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制度。第四条 调度室值班员要掌握系统故障排除情况。第五条 在系统故障信息反馈链接段要切实有始有终,实行可追溯性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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