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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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901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开发区投资者和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居住环境,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2、、设备和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开发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物业相对集中、可实行统一管理的区域。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包括住宅(含别墅、公寓)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等房屋在内的单一的或综合的物业管理区域。本规定所称非住宅物业,是指包括商业设施、写字楼、酒店、宾馆等的商业物业;包括厂房、仓库、仓储中心等的工业物业;包括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的其他物业。第四条(实行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3、;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成物业,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物业管理;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第五条(行业管理宗旨)开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坚持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第六条(主管部门)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及市场秩序;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等。第七条(相关部门)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开发区规划、建设、公安、价格、工商、
4、环保、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自治管理)业主通过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第九条(业主与使用人)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业主的义务。经业主授权后,使用人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人无权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二) 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 监督业
5、主会的工作;(四)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五) 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六)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业主公约;(二) 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三) 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 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 按照规定缴存物业维修基金;(六) 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七) 制止个别业主侵犯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会与业主代表会)业主
6、会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代表名额分配时,应当按照房屋单元(楼层、楼门、楼栋等)建筑面积占区域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乘以业主代表会的总人数计算。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第十三条(业主会的权力)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一) 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的活动,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 审定物业管理服务
7、合同内容,决定聘用、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 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制度;(五)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七)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报告;(八)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二)由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的人担任;(三)由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担任;(四)由能遵守业主会
8、章程和业主公约的人担任;(五)由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可以设执行秘书一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第十六条(首次业主会召开)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第十七条(业主会的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在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召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前期物业
9、管理企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改选、补(增)选时,业主会会议由原业主委员会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不召集的,业主有权要求原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召集。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内容)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 制定业主会章程、修订业主公约;(二) 选举业主委员会;(三)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四) 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议制度)业主会会
10、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业主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如实反映业主意见。业主会做出决议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会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召集业主会会议;(二) 执行业主会做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
11、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 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服务活动;(五) 听取和反映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协调业主及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六) 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七) 制止个别业主侵犯广大业主利益的行为;(八) 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九) 召集业主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及服务的重大措施;(十) 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业主会备案)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一) 业
12、主会备案申请表;(二) 业主会章程、业主公约;(三)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二条(活动经费)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业主会章程)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由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项目招投标第二十四条(依法从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未取得物业管理行业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资质审核和年审)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开发区从事
13、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年审。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实施管理;(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对造成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四)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管理服务;(五)拒绝任何形式的不合理摊派;(六)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的行为;(七)可以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八)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义务)物
14、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三)接受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五)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并提交业主会审议;(六)接受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业主会新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档案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八)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协助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
15、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突发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专项管理服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会同意,不得将物业项目管理权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第三十条(相关政策)开发区鼓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服务。具体鼓励政策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开发区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和已建成住宅小区完成整体改造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
16、方式确定,或者从本社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中选聘。第三十二条(招标组织)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已成立业主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组织工作。业主会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的同时,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时,应当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负责制作。具体包括投标书、投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邀请函;(二)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占
17、地面积、建筑面积及产权状况;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情况等;(四)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标准;(五) 投标文件的格式;(六) 投标书的送达地点、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地点、时间;(七) 开标、评标、定标原则;(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五条(投标书)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的资信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及有关措施;(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五) 物业管理服务模式设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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