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合伙人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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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事业合伙人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事业合伙人协议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
2、有约束力。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
3、称)、住所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 个。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以由全体
4、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评估和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性质、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姓名或名称 合伙性质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此条自拟(注:有限合伙企业
5、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 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本条可另作约定)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
8、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
9、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事业合伙人
10、协议书2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1.联营宗旨:2.联营企业名称:_市(县)_公司_隶属:_经济性质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3.联营项目:4.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5.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 甲方投资_元,占投资总额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元: 厂房:_元,折旧率为每年_% 机械设备:_元,折旧率为每年_% 专用工具:_元,折旧率为每年_% 土地征用补偿费_元 专利权:_元 商标权:_元 技术成果:_元 投资缴付日期6.公司资金
11、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7.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8.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9.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_ 乙方:_10.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公司实行(所得)税前分利的原则,即,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由投各方将分得利润并入投资方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例分配 甲方:_% 乙方:_% 双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12、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11.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现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12.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各方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
13、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人,由_方推荐,副经理_人,由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会聘请,任期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方推荐,_方推荐_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13.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时间)违约方应缴付应产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时间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
14、解解决及请求仲裁机关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付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本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1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15.本协议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方履约情况16.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式_份,送_、_、_、各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年
15、月 公证或签证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事业合伙人协议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_;2、合伙人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2、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
16、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
17、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第9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1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1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
18、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第1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1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第1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1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
19、业所有;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八、入伙与退伙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
20、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21、务。第21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第22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
22、、(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23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24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5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第26条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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