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规范对惰性气体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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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惰性气体系统第6 篇 第4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 章 惰性气体系统第1 节 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本节要求适用于申请4.1.2 附加标志和SOLAS 公约所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4.1.1.2 所有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有在所有航行条件下都能产生适当惰性气体的自动控制设备;(2) 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材料,应满足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适用于其预定的用途;(3) 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惰性气体设备,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试验。4.1.2 附加标志4.1.2.1 对满足本章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可授予下列的附加标志:惰性气体系统 Inert Ga
2、s Systems (IGS)4.1.3 图纸资料4.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要求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包括所有控制和监测设备在内的惰性气体装置的细目表和布置图;(2) 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图;(3) 惰性气体装置的操作手册。第2 节 不同船型的惰性气体系统与氮气发生器系统4.2.1 载运原油和石油成品油船的惰性气体系统4.2.1.1 color=Red下列要求适用于载运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散装原油和石油成品,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成品的液货船上所设置的由锅炉烟道气和/ 或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组成的惰性气体系统。/co
3、lor4.2.1.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4.2.1.3 惰性气体系统除应满足 FSS 规则第15 章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设置两台鼓风机时,惰性气体系统所需风量最好是由两台鼓风机平均负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台鼓风机的风量小于所需总风量的1/3;(2) 尤其对于可能经受气体或者液体腐蚀的洗涤器、通风机、止回装置、洗涤器流出物和其他排泄管道等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建造,或者在这些部件表面镶橡胶、玻璃纤维、环氧树脂或其他等效的涂层;(3) 在防火方面,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处所的舱室,应视为A 类机器处所;(4) 当所产生的惰性气体偏离规定值时,例如
4、在起动时或设备失效时,应设有把惰性气体从燃油惰性气体发生器释放到大气中的装置;(5)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燃油自动切断装置,针对冷却和洗涤装置的过低水压或过低水流速率,以及针对过高的气体温度等方面,应对预定的极限值进行设定;(6)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动力失效时能进行动作。4.2.2 化学品船的惰性气体系统惰性气体系统4.2.2.1 下列要求适用于化学品船上装有采用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惰性气体系统。4.2.2.2 惰性气体系统应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4.2.2.3 作为惰性气体管路中甲板水封的替代措施,可以接受一种包括两只串联的截止阀当中接入一
5、只透气阀的装置(双截止透气装置),但应满足下列要求:(1) 该阀能自动操作,开启/ 关闭的信号应直接来自产生气体的过程,例如惰性气体流量或压力差;(2) 应设有阀的误动作报警,例如操作状态“鼓风机停止”及“供气阀开启”即为报警条件。4.2.2.4 除满足海大决议案A.567(14) 的要求外,惰性气体系统还应满足本节4.2.1.3(1)(3)的要求。4.2.3 氮气发生器系统4.2.3.1 color=Red下列要求仅适用于氮气发生器系统,且该惰性气体是采用使压缩空气通过空心纤维半渗透膜或吸附材料来分离空气与其组成气体的方式而获得的。/color4.2.3.2 如设有上述系统来代替本节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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