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2 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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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508号附件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五年一月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7)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9 收费办法(8)10 附则 (9)附件1:碳化钙(电石)产品的申证单元 (10)附件2: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3)附件4:碳化钙
2、(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4)附件5: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43)附件6: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44)附件7:碳化钙(电石)产品抽样登记表 (45)附件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6)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3、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碳化钙(电石)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碳化钙(电石)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化钙(电石)产品规格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
4、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
5、009 010-84885418传 真:010-84885009网 址:www. 联 系 人:刘玉泉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6、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传 真:010-64270352联 系 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协助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
7、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传 真:010-64270352联 系 人:范彦如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邮政编码:610021电话:028-84470619传真:028-84470629联 系 人:李肖锋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23664传 真:0351-7223664联 系 人:李晋凯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电 话:0471-6683610传 真:0471-66835
8、10联 系 人:冯晔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3.3 2005年1月1日后的新建电石生产装置或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改扩建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有符合电石准
9、入条件的验收合格证明;3.4 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3.5 1999年后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配套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3.6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3.7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8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9 符合国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3.10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11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1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
10、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关于淘汰年产1万吨以下电石炉和开放式电石炉的产业政策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76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5 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
11、业,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一式三份;4.1.6 1999年后建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提供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4.1.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1.8 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建电石装置符合电石准入条件的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4、4.1.5、4.1.6、4.1.7、4.1.8 材料需省局许可证办公室盖章确认)。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
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等级(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高等级可覆盖低等级),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3、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
14、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
15、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5.
16、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
17、附件4)进行审查,填写现场审查记录表。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
18、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四份(一份留企业,二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另一份随样交检验单位),抽样人员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一份,审查部二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
19、的企业,但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的,应按不合格处理。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
20、采用正本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碳化钙(电石)”,每个企业一张正本。7.2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登记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7.3 有机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完成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7.4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
21、)、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登记表(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其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每个企业一份,其余每个申证单元一份。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危险化学品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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