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增强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以下简称“两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两居”工程贷款是指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牧民发放的,用于“两居”工程建设的贷款。第三条“两居”工程贷款遵循“政府财政补助到位、援疆扶持资金到位、农牧民自愿、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机构第四条 辖区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2、要进一步增强支持新疆民生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两居”工程的贷款力度。第五条 “两居”贷款的主承办银行要确定负责“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两居”工程贷款的管理。其他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银行机构也要安排专人负责“两居”工程建设信贷工作。第六条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两居”工程贷款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单独台账,实行专项统计核算。第七条各地州要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由县、乡(镇)、村党政干部、专业人员、财政部门、城建局和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本县(市)各乡(镇)申请
3、“两居”工程贷款人员的条件、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贴息、核销等事宜。第八条 发放“两居”工程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治区(乌鲁木齐)分行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系统“两居”贷款发放情况上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上报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居”贷款发放情况。(报表附后)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办法所指“两居”工程贷款的借款人是指: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并自愿申请“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农牧民。第十条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农牧民必须在新疆境内常年居住、具有本地户籍,经济独立,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
4、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两居”工程建设的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联保、抵(质)押方式取得贷款。以抵(质)押物贷款的,其抵(质)押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农牧民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二条 “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农业生产、“两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把握贷款节奏、保证“两居”工程建设的有效信贷需求。第十三条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80-100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治区 安居 富民 定居 工程 信贷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60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