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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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普陀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文单位:普陀区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普政办2011199号;发文日期:2011-11-10)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援保障部门 2.5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组 2.7 应急救援队伍3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3.4 一般突发环境事
2、件(级)4 应急准备 4.1 预防工作 4.2 应急能力建设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程序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 指挥和协调 5.5 应急监测 5.6 通报与信息发布 5.7 安全防护 5.8 应急终止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善后处理 6.3 保险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 应急能力评价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
3、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以下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超出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跨乡镇(街道)行
4、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产生、衍生的环境事件。1.4 预案体系构筑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内根据本预案的指导制定,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备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
5、相应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1.5 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
6、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救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坚持平战结合,专群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
7、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2.1 综合协调机构2.1.1 机构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
8、和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围垦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港航分局、沈家门海事处、区气象局、区经信局(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2.1.2 职责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负责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普陀部门、省市属单位和驻普陀部队的
9、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2.2 办事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2.2.1 职责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区级应急预案的管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应急
10、预案的建议。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2.3.1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2.3.2 海洋、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2.3.3 海上船舶污染事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2.3.4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2.3.5 农(林)业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农林局组织协调。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2.4.1 区政府办公室职责: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
11、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处置救援的情况,传达上级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和处置的指导和指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2.4.2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并提出消除或减少污染物的建议,必要时向省市环境监测机构求援。2.4.3 区消防大队职责: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2.4.4 区安监局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2.4.5 区公安分局职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
12、警,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报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涤;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2.4.6 区卫生局职责: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目标存在的物质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2.4.7 区农林局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林畜牧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组
13、织实施。对生物物种灾害进行防治。2.4.8 区水利围垦局职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2.4.9 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使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2.4.10 区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2.4.11 区气象局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要素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2.4.12 区经信局(商务局)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和输送;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恢复生产。2.4.13 区城管执法局
14、职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2.4.14 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2.4.1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2.4.16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2.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是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
15、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2.6 专家组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必要时向市应急处置专家组求援,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管理,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工作。2.7 应急救援队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局机关、区环境稽查执法大队、普陀区环境监测站组成。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16、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7)储油、气罐(库)发生爆炸,油污、气体对城区环境造成污染的。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
1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主要城镇水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8、,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 应急准备4.1 预防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加大对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应用技术的研究。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价管理及应急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尽快获得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信息。4.2 应急能力建设4.2.1 应
19、急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加强以区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的就近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监测技术培训,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实战模拟演练,培养一支责任心强、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要结合本地区可能出现事故的类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添置有关仪器、设备与器材,要以装备便携式的、快速的应急监测分析、安全防护、通讯联络及交通工具等仪器、设备与器材为主。有条件时环境监测站应配备流动监测车等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4.2.2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区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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