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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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省安委会职责2.2 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2.3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2.4 专家组及职责2.5 现场指挥部职责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3 预警预防3.1 监测与预警3.2 预防与应急准备3.3 信息报告4 应急处置4.1 应急响应流程4.2 分级处置4.3 指挥协调4.4 紧急处置4.5 医疗卫生救援4.6 安全防护4.7 警戒保卫4.8 社会动员4.9 检测评估4.10 信息发布4.11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事故调查5.3
2、 总结分析6 应急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物资保障6.7 资金保障6.8 生活保障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 技术储备保障6.11 社会动员保障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7 附 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沟通与协作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发生火灾、交通、建筑、特种设备等事故时根据事故级别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启动相关预案):(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2)超出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3)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
4、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事故(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2)统一领导
5、,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
6、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1.5预案体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2组织体系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2.1省安委会职责省安委会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省安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等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检察院、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民防局、省法制办、省铁路办、省监狱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务管理局、省地矿勘查局、省农机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监局、江苏保监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省有色金属华
8、东地勘局、省电力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徐矿集团、东航江苏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3)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江苏省总队调集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2.2省安委会办公室职责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主要职责如下:(1)承担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
9、检查等工作。(2)在省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灾难调查工作。(3)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5)组织起草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6)根据授
10、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8)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9)统一规划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10)承担省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在省委、省政府
11、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1)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2)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3)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12、、财政厅、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5)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除长江和海域以外省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3、8)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9)省水利厅:负责重要堤防、大中型水库决堤抢险救援、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水资源调配。(10)省国资委: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于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11)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12)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
14、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1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17)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18)民航江苏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19)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和国家划定由我省负责搜寻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上搜
15、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20)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1)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22)国家在苏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苏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
16、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2.4专家组及职责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2.5现场指挥部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
17、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涉及多个领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或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省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工作。3预警预防3.1监测与预警(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
18、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利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级(特别重大)、级
19、(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长签发;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省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
20、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4)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涉险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3.2预防与应急准备(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
21、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
22、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3)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
23、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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