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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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研究摘要:消防应急救援不同于其他应急救援,它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对于这一法定职责的范围,从消防法的规定中还难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答案。为此,有必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并结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能,对消防应急救援的范围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得出一个既符合法学理论,又符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救援实践的答案,这个范围就是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作为标准,并以此提出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立法完善的建议。关键词:消防应急救援;范围;法学分析;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立法完善Study on the Rescue Range in Fire EmergencyAbstract: Fir
2、e emergency rescue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emergency rescue, which is a statutory duty of fire departments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egulated by the Fire Prevention Law of the PRC. However, there is no clear definition about the range of the statutory duty in the law. Therefore, we need to use lega
3、l interpretation to have a in-depth study of the rescue range in fire emergency in light of the functions of fire departments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o as to find an answer which not only meets with legal theory, but also accords with the emergency rescue practice of fire departments in public se
4、curity organ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range should be set with the emphasis on the rescue of peoples life as the standard and advances some proposals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rescue range in fire emergency. Key words: fire emergency rescue; range; legal interpretation
5、; emphasis on the rescue of peoples life; perf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一、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法律界定(一)问题的提出据统计,在消防法中,共有12条14处使用了“应急救援”概念(为了表述和行文的方便,下文将消防法中规定的“应急救援”称为“消防应急救援”),其中只有第37条和第46条与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界定有关。消防法第37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第46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统一领导。”仔细研读上述两个法条,我们就会发现它们都是从范围上来界定消防应急救援概念的。那么,它们是以什么作为标准来界定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呢?这是我们应当给予足够关注的。(二)消防法第37条的语义解释从语义解释角度来看,对于消防法第37条界定的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可能有以下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以“灾害事故”为标准,将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划分为以下两部分: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的消防应急救援;另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以外的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的消防应急救援。也就是说,上述两部分灾害事故都属于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如有论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的救援任李佑标:消防应
7、急救援范围研究务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灾害事故,具体包括两类事故,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如暴雨、洪水、泥石流和地震等造成的灾害事故;二是人为灾害造成的事故,如化学泄漏、道路交通和人员坠落等事故。”1“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在急、难、险情况下而进行的紧急救助活动。具体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应急,其对象是正在进行中的灾害事故;其二是救援,其对象是己经发生了的灾害事故。”2第二种理解是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作为标准,将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划分为以下两部分: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另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以外其他灾害事故或事件中的以抢救
8、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种理解是以“重大灾害事故”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相结合作为标准,将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划分为以下两部分: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另一部分是重大灾害事故以外的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三)消防法第46条的语义解释从语义解释角度来看,消防法第46条似乎是以“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作为标准来划分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根据消防法第4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论,凡是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都属于消防应急救援范围。而从逻辑学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二分法,即一部分是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另一部分是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因此
9、,上述界定除了将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排除在消防应急救援范围之外,似乎与上述对于消防法第37条的第一种理解具有一致性。根据消防法第46条的规定,笔者甚至还可以推论,上述消防应急救援的范围仅仅指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既不包括一般灾害事故,也不包括较大灾害事故,更不包括事件。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语义解释都不符合立法原意。因为消防法第46条的立法愿意并不是专门界定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其立法原意在于确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主体,即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据此,笔者还可以进一步推论,火灾事故以外的其他非重大灾害事故等应急救援工作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消
10、防机构。不过,上述法条并不是专门用来界定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只是涉及到消防应急救援范围而已。实际上,真正专门界定消防救援范围的法条在消防法中仅为第37条。二、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法学分析(一)消防应急救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作为标准首先,笔者不同意对消防法第37条关于消防应急救援范围规定的第一种理解。因为这种理解令人费解之处在于,既然是以“灾害事故”作为标准,那么没有必要使用“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字眼。而实际上,消防应急救援的对象不仅包括灾害事故,而且还包括事件在内。如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但是,这些事件必须是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事件。否则,不应当纳入消防应急救援的范围。如在
11、消防救援实践中出现的帮助群众取钥匙、开门、供水、救猫、摘蜂窝、清洗道路等社会救助等行为,不宜纳入消防应急救援范围。其次,笔者也不同意对消防法第37条关于消防应急救援范围规定的第三种理解。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对于“其他”一词的理解。在现代汉语中,“其他”为指示代词,意指“别的”。3因此,从语义分析角度来看,这里的“其他”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理解为重大灾害事故以外的“其他”。在这种理解的前提下,从语法角度来分析消防法第37条,主语是名词“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谓语是动词“承担”,宾语则是名词“应急救援工作”,而在宾语“应急救援工作”前面的定语是用连词“和”联结在一起的两个方面工作,即重大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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