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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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事件分级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2.4 专家组职责3 应急准备3.1 预案准备3.2 值守准备3.3 联动机制3.4 应急救援队伍3.5 科技准备3.6 物资装备准备3.7 应急资金准备3.8 安全防护4 监测预警4.1 监测监控4.2 预警信息4.3 预警措施4.4 预警支持系统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信息报送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5.4 应急监测5.5 污染处置5.6 应
2、急终止6 善后处置与恢复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8 附则8.1 责任与奖惩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以上、以下的含义8.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1.3 工
3、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
4、演练。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1.5.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
5、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5.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跨省(直辖市)界污染造成重大以下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跨地市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5.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
7、、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地市界污染造成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5.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2.1.1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
8、环保厅建议,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应急指挥中心在业务上指导各省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2.1.2 成员单位职责(1)省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2)省发展改革委: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
9、大调整力度。(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4)省公安厅: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5)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6)省财政厅: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7)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8)省住
10、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9)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内河航道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10)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11)省水利厅: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12)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13)省广电局: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14)省安监局:加强对各类工矿商企业安全生
11、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15)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16)省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17)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江苏段以及江苏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
12、置的相关工作2.1.3省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1)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6)加强与毗邻省(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7)建立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
13、应急处置专家组。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根据需要,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家有关部门。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负责。(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安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环保厅负责。(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交通运输
14、厅、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负责。(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5)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江苏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和省环保厅负责。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省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15、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监测预警组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事故调查组由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
16、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2.4 专家组职责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聘请国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3 应急准备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3.1 预案准备省环保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
17、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省辖市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3.2 值守准备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3.3 联动机制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省(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4 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
18、、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5 科技准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1)建立完善的省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省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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