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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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
2、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际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安全负责人(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基础管理班组长职责(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四)组织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
4、产教育活动;(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员工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
5、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七)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9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明确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山东省
6、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安全生产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公司按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开展安全大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四)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五)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
7、有效的临时措施;(七)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及时解决;(八)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并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8、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9、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四)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基础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
10、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安全操作规程(一)企业存在职业伤害的各个工种、工序和岗位都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二)现场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记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5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三)应急救援的过程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四)善后工作及事故赔偿问题;(五)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11、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1、52、5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10条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
12、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19条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20条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3、作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9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
14、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6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
15、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7条基础管理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8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19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16、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8条基础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7、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47条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1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
18、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3条基础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
19、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条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 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条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65条档案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0、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6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
21、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7条基础管理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28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锅炉、压力容器、
22、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8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39条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7条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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