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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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完善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建立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粉尘爆炸事故发生。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要掌握本企业内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作业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及隐患排查情况,建立相应台帐资料和数据库,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二、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1、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械加工、粮食加工、饲料加工、竹
2、木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2、常见粉尘爆炸作业场所和设备:包括厂房、仓库、密闭空间等作业场所和除尘设备、混合机、抛光机、输送机、筛选机等会生产粉尘的设备。3、常见爆炸粉尘: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炭黑、焦炭、煤、铁、锌等可燃性导电粉尘;聚乙烯、酚醛树酯、小麦、玉米、砂糖、米糠、竹木、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二)重点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落实。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工作流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完善。3、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是否清楚本单位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了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做好
3、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单位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5、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在建筑布局、结构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了本单位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8、危险物料是否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并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是否装设吸尘罩;风管中是否有粉尘沉降;是否增加废料的湿度,以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悬浮量。9、是否对能自燃的粉尘采取冷却措施,并对其湿度进行连
4、续监测;是否对与粉尘直接的设备或装置落实相应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相应粉尘最低着火温度。10、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分段与隔离措施,减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1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除尘措施;是否制定了维护管理制度;除尘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运行。12、粉尘防爆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的安全措施。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受限空间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14、是否经常对车间地面和设备进行清扫,清扫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了防止粉
5、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了适合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的灭火器材,是否组织了应急演练。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镇统一部署,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镇政府督查、县安委办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 5月 10日,由镇政府根据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第二阶段:自查阶段(5月 11日至 5月 20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和上级通知要求,组织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做到应查必查,查必彻底,彻底排查隐患,不留死角。第三阶段:整改阶段(5月 21日至 6
6、月 31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确保“五落实”,认真进行整改。第四阶段:督查阶段(7月 1日至 7月 31日)。镇政府按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镇政府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安全一处。县安委办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四、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作为当前安全
7、监管的重点之一,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狠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要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要把工作具体落实到各重点车间、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害部位和关键岗位,使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安全检查表,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深入排查工艺系统
8、、设备设施、除尘系统、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要不断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坚决杜绝粉尘爆燃事故再次发生。(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企业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涉及粉尘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各企业请于 7月25日前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情况表报工办,联系电话:;传真:。附件:粉尘车间现场检查表粉尘车间现场检查表序
9、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备注一、消防1.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查看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检查消防通道是否有堵塞现象。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
10、第5.5.3条 第5.5.4条3.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
11、30-1995第6.10.1.1条4.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6条一般企业消防柜都没有击碎工具。5.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12条6.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设置的消
12、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5条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10.1.4条8.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3条9.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13、。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10.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2条检查保养记录,配置场所存当在不同火灾种类时,选用ABC型通用型灭火器即可。11.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3条1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
14、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1条 第6.1.2条13. *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即可,重点查看是否有增加新的设备设施。1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15、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可以纳入消防验收范围,查看是否有通过验收。15.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6.铝镁粉灭火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7.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6、-2006第11.3.1条18.消防设施须维护保养得当,火灾发生时必须能立即投入使用。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检查保养点检记录是否做好。19.消防水的供应必须有保证,消防水池存水量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水泵必须有备用电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检查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必须检查消防水泵是否有备用电源。20.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演练,厂址所在地区企业间有消防灭火协防关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是否有演练及记录,统一认为不需签定协防关系协议。21.变配电站(间)配备必须灭火器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2.粉尘车间的生产区
17、(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3.粉尘车间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粉尘车间内。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4.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二、电气设备设施25.变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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