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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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以下简称核安全事故),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转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核安全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与生态安全。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重庆市核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及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1.4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
2、内下列情况发生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一般辐射事故;(3)射线装置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4)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5)发现无主放射源及公共环境放射性污染;(6)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的境外核事故;(7)其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2.2.核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指
3、挥部),统筹协调全县一般核安全应急事故处置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核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卫生局、监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1 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2.2.2 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县环保局设立垫江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核安全事故应急
4、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组 长:县环保局局长。副组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成 员:县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综合科、规划发展科、办公室负责人。2.2.3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办公室县核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核安全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应急的日常工作。主 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办公室主任。成 员: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从事辐射监管的工作人员。县核安全应急办设立环境应急监测组、后果评价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后援单位、专家咨询组。
5、2.2.4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图图1: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较大、重特大事故县政府应急委较大、重特大事故市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调武警驻垫部队县政府应急办启动有关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社会救援力量县核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较大、重特别大事故县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核安全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综合协调组:县政府应急办牵头,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监察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散后处理组:县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后勤保障组:县人民政府牵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
6、。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乡镇派出所和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参加。应急处置组: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安全技术专家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图2: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机构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实施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县核安全应急办急处置市核安全应急办公室急处置较大、重大、特大核事故专家咨讯组技术后援单位后勤保障组后果评价组应急监测组2.2.5 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审议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修订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一般核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及其
7、他措施。(3)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并决定采取一般或较大应急处置措施;向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一般核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命令。(4)在紧急情况下,报请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批准,统一调用县内各种辐射防护安全资源,协调其他部门,做好核安全事故应急的组织协调工作。(5)协调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协调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措施。(6)开展全县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检查工作。(7)按照市环保局、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的要求开展工作。2.2.
8、6 县核安全应急办职责(1)执行国家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县政府应急委与市环保局的指令。(2)建立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负责修订、更新县核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完成各项核安全应急处置工作。(4)当发生一般或较大核安全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5)按照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核指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拟定核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报告。(6)组织实
9、施全县核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培训核演练。(7)完成县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2.7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环保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应急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尽快控制事故蔓延,消除事故后果,全力降低事故损失。(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主要任务是组织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交通秩序及现场治安稳定。(4)后勤保障组
10、: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器材)。(5)善后处理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损伤人员的赔付及安抚等工作。2.2.8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事故定性级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委和市环保局。并协助市环保局负责核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提出防止事故蔓延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根据县政府应急委和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
11、令,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工作;负责核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县卫生局:参与和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核安全事故伤病人员救治;根据预警级别垫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对受超剂量照射人员进行剂量重建等工作。(4)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牵头开展一般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期间有
12、关气象资料信息。2.3 技术支持单位与应急专家组和技术后援单位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2.4 县人民政府职责成立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一般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一般核安全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2.5 核安全事故单位职责贯彻执行县核安全应急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起草、修订本单位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核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
13、等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核处理,负责事故损失赔偿。3 预防、预测与预警3.1 预防及预警3.1.1 坚持树立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3.1.2 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类核安全事故的调查研究,向县政府提出改进核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工作的建议,强化预测、预警系统资源整合。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3.1.3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核安全应急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
14、处置的原则,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核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县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3.1.4 组织监测,严密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核安全应急办和当地政府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核安全事故及时跟踪,实行24小时监控,并由市辐射站等有关单位对现场实施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有关信息,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县核安全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2 预警分级与信息发布3.2.1 预警分级按照核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级(一级)、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予以标识。(1)蓝色预警
15、(级)针对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2)黄色预警(级)针对丢失、被盗、失控类放射源、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的。(3) 橙色预警(级)针对丢失、被盗、失控类、类放射源;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截肢等)的。(4)红色预警(级)针对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数、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2 预警信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级)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16、(级由市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级)由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级)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委确认并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 应急监测及评价3.3.1 应急监测系统由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建立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系统,核安全应急监测力量和监测设备主要依托市辐射站,形成以市辐射站为主,市内技术后援单位为辅,县监测站参与的全市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网络。市核安全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图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信息来源(市环保局指令)市核安全应急办拟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专家经市核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处置组(由市、县环保局牵头,市县公安
17、局、市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监测评价部门技术后援单位市统一组织派遣辐射防护组剂量检测评价组分析试验组现场监测及采样组3.3.2 事故应急监测及评价3.3.2.1 事故应急监测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3.3.2.2 事故后果评价按照以下内容开展核安全事故后果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1)应急状态期间环境介质的放射性水平及变化趋势;(2)不同类型辐射设施周围的放射水平、放射性污染状况;(3)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4)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处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5)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6)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18、;(7)受照射和污染人员的外照射及内照射剂量估算,以及对人体危害影响的评价。3.4 事故报告3.4.1 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部门。(2)责任报告人: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责任人、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责任人。(3)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知情单位和个人。3.4.2 报告方式报告方式分为:口头报告、电话报告、传真报告、一般书面报告和正式文件报告等各种形式。3.4.3 报告内容主要报告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信
19、息来源;(2)事故的名称、类型及简要经过,主要环境介质的污染水平及污染范围,人员受照射剂量的估算;(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4)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辐射防护、污染控制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潜在危险、危险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评估。3.4.4 报告程序(1)发生或发现核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向县应急管理机构或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2小时内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 县应急管理机构和环保、公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立即向市核安全应急办和市环保、市公安等部门报告。(3)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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