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场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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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既有“三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其它既有场所的火灾隐患治理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一、“三小”场所的范围(一)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二)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二、小档口应符合
2、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二)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等;(四)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五)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六)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
3、燃材料装修;(七)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八)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三、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二)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三)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l 、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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