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特有工种4.doc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4.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行业特有工种4.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现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鉴定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劳社部函200428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第三条 鉴定站实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交通部综合管理,各省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具体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2、。第四条 鉴定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第五条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做兼职管理人员,同时,鉴定站与培训部门也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第六条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有关单位的鉴定站需经上级劳资部门同意),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
3、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建设计划。第八条建立鉴定站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及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具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鉴定某一职业(工
4、种)或专业鉴定站的建立条件由部鉴定中心会同交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及有关专家共同提出,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第九条 鉴定站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进行交通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的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鉴定站应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 行业 特有 工种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852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