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墨诉原材料出口限制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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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S399 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China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WTO收到磋商请求日期】2009年6月23日 (美国和欧盟) 2009年8月21(墨西哥)【起诉方】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被诉方】中国【状态】专家组裁决公布2011年7月5日,上诉机构裁决报告公布 2012年1月30日。【案情介绍】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和锌共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他价、量控制,违反了中国
2、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钢材、铝材及其他化学制品的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墨西哥于8月21日也以类似的理由,提出了贸易争端请求。2009年7月和9月,中国与美欧墨三方分别就原材料出口问题举行了两轮建设性磋商。但磋商未能找到共同满意的解决方案。2009年12月21日,世界贸易组织决定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三方指控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一案。2011年2月18日,世贸组织专家于向当事方散发了中期报告。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分别就案
3、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2012年1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中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一致的问题,包括中国对部分产品出口的数量限制、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出口额外的要求和程序、对原材料的出
4、口维持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及合同价格审批等。【WTO裁决结果】2011年7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发布美国、欧盟、墨西哥2009年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分别就案件审查范围、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中方援引例外条款抗辩、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最低出口限价等七个方面做出裁决。其中,专家组支持中方关于案件审查范围、出口配额分配及管理、出口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观点和立场,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有关措施,认同中方对耐火黏土和萤石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但专家组同时也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有关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
5、、保护人类生命健康等例外条款的条件。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就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贸组织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维持了初步裁定的核心内容,即中国对多种工业原材实施出口税和配额违背了WTO规则,并驳回了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但是WTO上诉专家小组并没有维持初步裁定的所有内容,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专家组此前的部分裁决,包括裁定起诉方专家组请求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规定,即专家组关于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的裁决整体无效;裁定专家组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的解读错
6、误等。【案件评析】规则中国原材料出口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杨国华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原材料出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8月21日,墨西哥就相同事项提出磋商请求,是为“原材料出口案”(China 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Various Raw Materials,WT/DS394、395、398)。12月21日,专家组成立。2011年4月1日,专家组作出裁决。本案涉及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9种原材料所实施的出口税和出口配额,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
7、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附件6列举了84种产品及其出口税率,并在注释中说明:“中国确认本附件所含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本案中,中国对除碳化硅和黄磷之外的7种产品征收了10-40的出口税,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税不符合议定书的承诺。 黄磷属于附件6所列产品清单,承诺出口税率为20。实施出口税率原为50,但在专家组设立之前改为20,因此专家组未就此作出裁定。此外,专家组还认定中国
8、没有按承诺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本案中,中国对矾土、焦炭、氟石、碳化硅和锌等5种产品实施了出口配额, 其中,中国没有公布锌的配额,专家组因此认定中国禁止出口锌,或者说维持了零配额。因此专家组认定,出口配额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援引GATT相关例外条款,就其中的一些措施进行了抗辩。专家组将中国的抗辩分为四个方面,并逐一进行了分析。专家组还
9、对相应的管理方式进行了审查。一、矾土等7种产品的出口税是否符合GATT第20条此处的主要问题是: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但能否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专家组认为,这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以及WTO各个协议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议定书第11条第3款与WTO法律制度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认为,GATT第20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此处的“本协定”,显然是指GATT。也就是说,只有在违反GATT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才能够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而议定书并非GATT,所以违反议定书条款,不能援引第20条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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