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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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海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具有支取款项或收到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应视同现金管理。第三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第四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贯彻“印证分管、账证分管、证押分管、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五条 辖
2、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并落实和确定各岗位具体职责。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六条 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等发生资金增减变化的有价单证,必须通过表内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增减变化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分户账和登记簿”,按有价单证的种类、票面金额设立分户账和登记簿。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有价单证的收付,定期核对。第八条 柜面领用时(含分支机构),应经有权人批准,管理人填制传票,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使用人员应做到人离单证装箱落锁,非营业时间入库。第九条 有价单证使用时应建立使用销号登记簿。第十条 有价单证保管人员
3、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抄列清单,并登记登记簿,明确责任。第十一条 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及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当日传票附件,装订归档。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填错作废时,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加盖“作废”戳记,以作废的有价单证作附件,并剪角和号码,在销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已经宣布停止使用的有价单证,应由信用社会计主管、管理人员、会计人员进行清理核对,在联社稽核部或财电部有权人员的核对核实后办理销毁,上述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彻底销毁。第三章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
4、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记帐(信用社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帐;),联社重要空白凭证库依假定每本一元计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管理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帐、证核对,保证帐实相符。第十七条 严禁将信用社的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第十八条 印制管理一、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的办法,县联社、信用社不得自行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二、重要空白凭证
5、的印制,应当根据计划进行,各单位不得因为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足而影响正常营业,也不得过量储备。第十九条 运输重要空白凭证要由两人以上运送(不包括汽车驾驶人员),经办人员要对外保密,非正式职工不得担任此项工作,基层机构由于人员不足,难以双人运送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派员运送。第二十条 保管一、县联社按安全保卫的规范要求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库房,设专人管理,并由财电部经理监管。各营业网点设重要空白凭证专用箱柜,置于现金库房中,由出纳员保管,严格领用手续,保证帐实相符,不丢不乱。各营业柜组的重要空白凭证,于每日业务终了装箱加锁入库保管,午间休息或经管人员临时外出要装箱加锁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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