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论文浅谈破产清算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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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破产清算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 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对促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规范以及相关理论研究主要是以正常经营或持续经营企业为背景的,关于破产清算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规范则较为鲜见。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破产清算关系人的分析,对建立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理论架构、实务操作及风险预警提出相关建议。 (一)破产清算的关系人分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破产清算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裁定送达债务人(此时称为破产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应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9人以下的债权人委员会。 可见,破产清算的关系人主要包括管理人、破产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三个方面(以下简称三关系人)。其中,管理人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负责具体清算事务;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讨论
3、表决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人的清算工作。此时,破产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作为正常企业外部人的债权人已经变为内部人,成为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管理人则成为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 (二)破产清算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破产清算企业在部门设置、治理结构、人员配备、业务流程、风险来源、风险控制、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控监督等方面与正常企业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应地,在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思路、构建架构以及构建重点等方面也具有较大的特殊性。此外,破产清算作为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最后一环,主要工作和任务在于依法清理破产人的各项财产、公平清偿各项债务。然而各种破产清算中的欺诈行为,均源于
4、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不完备或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控制主体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沟通不顺畅、无风险评估制度、内部监督不到位、控制措施不完整。以上问题的解决,既是理论又是实务问题,既是法律也是会计问题,构建相关理论架构、实务操作、风险预警等控制体系是解决以上问题的较好途径。 1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理论架构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研究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治理结构以及特殊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督检查,应构建以管理人接管破产清算企业的破产清算转入阶段、破产清算具体实施阶段、破产清算工作完成至注销企业登记的终结阶段、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和收回破产人财产并进行分配的追加阶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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