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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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各部门,浦口、小行校区管委会:现将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教育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统一领
2、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配备,物尽其用。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健全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是: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方式购置、建造、调入及受赠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院与二级院(系、部
3、)、所(中心、室)、部门、校区管委会两级管理体制。1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簿记和系统管理;(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3)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检查;(4)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登记、编号、验收、入库管理,办理签字领用手续,检查标签粘贴情况,并负责实物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统计、年度报表等管理工作;(5)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
4、的审核及处理工作;(6)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各二级院(系、部)、所(中心、室)、部门、校区管委会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和使用的管理,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2)申报物资采购计划,选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参与组织实物验收;(3)在规定的权限内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拨,对本
5、单位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4)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的登录,标签粘贴、系统管理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等工作;根据要求开展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
6、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通用设备200-500元、教学科研专用设备200-8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建立账册管理。3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除了对新增、调拨、报废的固定资产单独登记、入库、记账外,并及时将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报资产管理处处理,纳入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分类要求,我院固定资产共分为15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
7、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音像制品(含计算机应用软件);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含附加费等所有支出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
8、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账。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与变动第十一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充分利用资
9、产、防止积压、防止重复购置的前提下提出配置计划(含目录清单),经职能部门审核、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凭申购单办理入库手续。第十三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标准验收:3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前一周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经使用人、验收人、资产管理
10、员签字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要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联系,办理退货、更换或索赔等手续。若超期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办理接受和交接手续,按照凭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重新估价:1.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2.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4.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六
11、条 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验收,由基建管理处牵头按基建验收程序进行,根据图纸要求,对土建、安装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由基建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合格后向房屋、道路(含地下管网)、构筑物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对于利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与房屋建筑物永久联为一体、无法搬运的设备,依据相关设备清单与房屋建筑物一起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对于利用基本建设资产购入的能够独立搬运、独立使用的设备,购入时由基建管理处按照单价5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上且不改变设备形态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库登记。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与财务处联系对
12、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且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3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仪器设备对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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