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3号(中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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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1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IFRS12),从而宣告完成其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和合营安排的会计准则改进。上述准则的发布,是IASB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对资产负债表表外活动会计处理的基本一致。IFRS10、IFRS11和IFRS12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其中,IFRS10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
2、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第12号特定目的主体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要求。译者注乔元芳 (译)目标1. 本准则的目标是明确在主体控制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情况下编制和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原则。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准则:(1) 要求控制了一个或多个主体(即子公司)的主体(即母公司)列报合并财务报表;(2) 界定了控制原则,并将控制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3) 明确了如何运用控制原则来确定投资方是否控制了被投资方从而必须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4) 确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要求。3. 本准则既不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对合并
3、财务报表影响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范围4. 属于母公司的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除以下例外情况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主体:(1) 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母公司不必列报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是另一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或者虽是另一主体的部分控股子公司,但母公司的全部其他所有者(包括无投票权的所有者)已经知悉而且也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未在公开市场(包括地方性和地区性的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该母公司没有因意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类别的(金融)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组织报送或正在报送财
4、务报表;和该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公众可供利用。(2)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控制5. 任何投资方,不管其对被投资方的涉入性质如何,均应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从而确定是否母公司。6. 当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且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上述回报时,投资方即控制被投资方。7. 因此,当且仅当投资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1)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见第10至第14段);(2) 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投资方承担风险或拥有
5、权利(见第15段和第16段);(3)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回报的金额(见第17段和第18段)。8. 投资方在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第7段所列示的控制三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改变时,投资方应重新评估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资方。9. 当两个或多个投资方必须共同行动来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则它们共同控制该被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投资方的合作,没有任何投资方能够独立掌控这些活动,故任何独立的投资方都不能控制被投资方。每一投资方在被投资方中的利益,均应根据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会计准则
6、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权力10. 当投资方拥有现实权利从而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活动),投资方即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11. 权力源自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力的评估简单易行。例如,如果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且仅仅来源于股票等类似权益工具所授予的投票权,考虑源自股权的投票权即可作出对权力的评估。在其他情况下(例如,权力源自一份或多份契约安排),评估则较为复杂,要求考虑更多的因素。12. 即使投资方尚未行使其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利,具有现实能力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依然拥有
7、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已经和正在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尽管有助于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但从本质上讲,确定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此类证据并非决定性证据。13. 如果两方或者多方中的每一方均具有现实的权利,可以分别具有单方面掌控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力,则拥有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且对被投资方的回报具有最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拥有对投资方的权力。14. 即使其他主体拥有现实的权利(例如,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从而具有参与掌控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能力,投资方也能够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但是,仅仅具有保障权的投资方,不具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见应用指南第26段至第28段),从而
8、不能控制被投资方。回报15. 当投资方源自其对被投资方涉入的回报,因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具有大幅度波动的潜在可能时,则该投资方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承担风险或者拥有权利。投资方的回报,可能是纯粹的正回报,可能是纯粹的负回报,甚至可能是正回报和负回报的综合体。16. 尽管只能有一个投资方控制被投资方,但分享被投资方回报的当事方却不止一个。例如,非控制权益的持有人即可分享被投资方的利润或者分派。权力与回报之间的关系17. 如果投资方不仅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对于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产生的可变回报也同时承担风险或拥有权利,而且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其因涉入被投资方而获得的回报,该投资方就控制着被投资
9、方。18. 因此,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应确定自己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根据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72段属于代理人的投资方,在行使授予它的决策权时,它并没有控制被投资方。会计处理要求19.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类似情形下的相似交易或事项,应运用统一的会计政策。20. 在投资方获得对被投资方控制日,应开始将投资方纳入合并;当投资方丧失对被投资方控制时,应停止合并被投资方。21. 应用指南第86段至第93段规定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指南。非控制权益22. 母公司应在合并财务状况表的权益部分列报非控制权益,并与母公司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分开列报。23. 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所有权利益发生变化但并未因此而
10、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的,属于权益性交易(也就是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24. 应用指南第94至第96段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中非控制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丧失控制25. 如果母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应:(1) 在合并财务状况表中终止确认原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2) 在丧失控制时,应确认仍保留在原子公司中的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随后,应根据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核算该项投资以及与子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上述保留投资的公允价值,应视作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初始确认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对联营或合营投资初始确认的成本。(3) 确认与丧失控制相关且归属于原控制权益的利得或损失。26. 应用指南第9
11、7段至第99段规定了丧失控制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乔元芳(译)目标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规定在共同控制安排(即合营安排)中拥有利益的主体编制财务报告的原则。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界定了共同控制的含义,要求作为合营安排参与方的主体,通过评估其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并按相应的合营安排类型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会计处理。范围3.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合营安排4. 合营安排是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一项协议。5. 合营协议具有下述特征:(1) 参与各方由合同性协议
12、予以约束(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4段)。(2) 合同性协议授予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该项安排(见第7段至第13段)。6. 合营安排要么是共同经营,要么是合营企业。共同控制7. 共同控制是通过合同对一项安排的协议性共享控制,仅在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共享控制的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8. 参与安排的主体,应评估合同性协议是否规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协议。当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必须一致行动来掌控对一项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即相关活动)时,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才协同控制着该安排。9. 一旦确定所有各方(或一组主体)协同控制该安排,只有涉及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协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一致同意时,
13、方存在共同控制。10. 对于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没有任何单一的一方能够独自地控制该项安排。共同控制安排的任一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控制该项安排。11. 即使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不是全部参与方,该项安排也可以成为一项共同控制安排。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参与合营安排的主体分划为两类:一类是合营安排的共同控制方(即共同经营者或合营者),另一类是参与合营安排但不参与共同控制的参与方。12. 主体必须通过判断来评估所有主体(或一组主体)是否共同控制一项合营安排。主体评估时,必须考虑所有的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南第5段至第11段)。13.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是否依然
14、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合营安排的类型14. 主体应确定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取决于安排参与方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5. 共同经营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资产拥有权利、对与该安排相关的负债承担义务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作共同经营者。16.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安排的各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参与的各方称作合营者。17. 主体评估一项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应运用判断,要考虑源自所涉安排的权利和义务。对权利和义务的评估则要考虑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在合同性协议中由各方同意的条款。必要时,还要考虑其他事实和情况(见应用指
15、南第12段至第33段)。18. 有时,各参与方由一个框架协议加以约束。该框架协议规定从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一般性合同条款,也可能规定主体建立不同的合营安排以便处理构成该安排一部分的特定活动。即使这些合营安排与同一框架协议相关,如果参与方在该框架下从事不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合营安排的类型也可能不同。因此,当主体从事构成同一框架协议的不同活动时,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可以同时存在。19. 如果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主体应重新评估其所涉合营安排的类型是否发生变化。合营安排参与方的财务报表共同经营20. 对于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共同经营者应确认:(1) 资产,包括共同持有的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2) 负债,
16、包括共同发生的负债中应承担的份额;(3) 出售属于自身份额的共同经营产品而取得的收入;(4) 共同经营出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中归属于自身的份额;(5) 费用,包括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份额。21. 共同经营者核算与共同经营利益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应遵守适用于这些特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2. 主体与其作为共同经营者的共同经营之间发生的诸如资产出售、资产捐赠和资产购买交易,应用指南第34段至第37段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23. 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享有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产、承担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也应该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
17、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参与共同经营但未对共同经营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如果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资产不享有权利、对与共同经营相关的负债不承担义务,对于该参与方在该共同经营中的利益,应根据适用于该利益的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合营企业24. 合营者应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确认为一项投资,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的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除非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可以豁免使用权益法。25. 参与合营企业但未对合营企业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规定,核算其在该项安排中的利益,除非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201
18、1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财务报表26.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共同经营者或者合营者应:(1) 根据第20段至第22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2)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第10段的规定,核算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27. 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参与合营安排但未对合营安排形成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1) 根据第23段的规定,核算其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2)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核算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利益,除非其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2011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第10段的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
19、体中权益的披露乔元芳(译)目标1.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2) 该权益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目标的实现2. 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披露:(1) 确定在其他主体或安排中所享有权益性质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确定拥有权益的合营安排类型的重要判断和假设(第7段至第9段);以及(2) 与在子公司中的权益(第10至第19段)、在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第20段至第23段)以及在主体未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是指被何方控
20、制非由投票权和类似权利来决定的主体。例如,与行政管理任务相关的所有投票权仅通过合同安排确定、相关活动仅通过合同安排来管控。译者注)中的权益(第24段至第31段)有关的信息。3. 如果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以及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不能实现第1段所要求的目标,主体还应披露能够满足目标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4. 为满足披露目标,主体应考虑所需要的详细程度,应考虑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每一披露要求应强调到何种程度。为避免有用的信息被大量无足轻重的细节或者因归并不同性质的项目所掩盖,披露既可以汇总归并,也可以分解细化(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范围5.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在子公
21、司、合营安排(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6.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适用于:(1)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2)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所规范的、由主体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但是,如果主体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且所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系该主体的唯一财务报表,则主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应采用第24段至第31段的要求。(3) 主体参与但未形成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除非该权益导致对合营安排形成重大影响,或者该权益属于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4) 在其他主体拥有的、按国际财务报告准
22、则第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但是,下述情况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权益系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所规范的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且该权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该权益系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利益。重要判断和假设7. 主体应披露确定下述事项时所作的重要判断和假设(以及改变上述判断和假设)方面的信息:(1) 控制另一主体(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5段和第6段所称的被投资方);(2) 在一项合营安排中拥有共同控制或者对另一主体具有重大影响;以及(3) 在合营安排已经通过单独的工具被结构化时确定合营安排的类型(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
23、8. 根据第7段所披露的重要判断和假设,包括报告期间内因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而由主体作出的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变更。9. 为遵守第7段的规定,主体在确定下列事项时应披露其重要判断和假设:(1) 拥有另一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仍未控制该主体。(2) 拥有另一主体不到半数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3) 自身是代理人或委托人(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72段 原文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92段和93段”,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没有第92段和93段。经查,估计此处误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4) 拥有另一主体20%甚至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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