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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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京杜鸣估F字2017第91152号估价项目名称:天津市河东区张达庄1号工业用途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委托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刘 忠(注册号:1120030085)闫 伟(注册号:1120120010)估价作业日期: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9日 致 估 价 委 托 人 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公司对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张达庄1号的工业用途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了解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估价对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2、院(以下简称“估价委托人”)委托评估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张达庄1号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即建筑面积为37609.37平方米(证载房产面积为37881.13平方米,灭失面积为271.7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9.13年的68830.4平方米的工业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时点:2017年2月22日价值类型:按照房地产交易方式或有关经济行为类型划分,价值类型分为买卖价格、租赁价格、市场价值、保险价值、计税价值和征收价值。根据本次估价目的,本次估价价值类型采用市场价值。估价方法:本次估价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将上述方法的估算结果综合分析后,得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注
3、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人民币2417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壹佰柒拾伍万元整,折合单位建筑面积价值约为人民币6428元/平方米。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6月9日目 录估价师声明1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2估 价 结 果 报 告5一、估价委托人5二、房地产估价机构5三、估价目的5四、估价对象5五、价值时点11六、价值类型11七、估价原则12八、估价依据13九、估价方法14十、估价结果16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
4、师16十二、实地查勘期16十三、估价作业期16估价对象风险提示17附 件18估价师声明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
5、价报告。5、估价师闫伟在价值时点2017年2月22日已对估价对象现场进行查勘。6、我们在本估价项目中没有得到本公司以外的他人的重要专业帮助。姓名注册号签名签名日期刘 忠1120030085 年 月 日闫 伟1120120010 年 月 日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一、一般假设(一)本次估价以估价对象能够按照法定用途并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维持现状持续有效使用为假设前提。(二)本次估价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鉴定合同单对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本次估价是以提供给估价机构的估价对象无权属纠纷为假设前提,对基于产权上的纠纷估价机构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三)本次
6、估价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建筑物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未发现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上述因素存在明显负面影响。本次估价以现场难于观察到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内部不存在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假设前提。(四)本报告中市场价值为交易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格,即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下的价格。(五)本报告以估价对象可以正常上市交易出售,不受任何限制为假设前提。(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测量,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证载面积为测算依据。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本估价报告
7、应作相应调整。(七)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其公开市场价值为在价值时点时的下列交易条件下最可能实现的价格:1、交易双方是自愿地进行交易的;2、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交易双方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交易对象;4、交易双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5、交易双方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6、不存在特殊买者的附加出价。(八)本报告所得出的估价结果内涵包括房地产、附着于房地产内部不可移动或为满足使用功能必须配备的设施、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可移动的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价值以及厂区内管线设备等价值。(九)本次估价未考虑抵押、查封等权利状况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十)
8、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产权完整、清晰、无纠纷为假设前提,对基于产权上的纠纷估价机构不予承担任何责任。二、未定事项假设对估价所必需的尚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房屋建成年份等事项所做的合理的、最可能的假定。本次估价无未定事项假设。三、背离事实假设因估价目的的特殊需求、交易条件设定或约定,对估价对象状况所做的与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状况不一致的合理假定。本次估价无背离事实假设。四、不相一致假设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用途之间不一致,或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的权利人之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等的合理假定
9、。本次评估中房地产权证与天津市房产所有权登记调查勘丈表产权人分别为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本次评估中结合委托评估鉴定合同单以及估价目的,产权人暂以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准,若与此设定不一致,本报告需相应调整,乃至重新估价。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高线厂)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显示估价对象建成年代及结构不尽相同,结合估价对象现状,估价对象整体用于生产线发展,故本次评估成新率均按照整体进行考虑。五、依据不足假设在估价委托人无法提供所必须的反应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了尽职调查仍难以取得该资料的情况下,缺少该资料及对相应的估价对象状况
10、的合理假定。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一)估价委托人只可按照本估价报告的估价目的合理使用,不可用于其它用途。(二)本估价报告仅限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当事人使用,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三)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止。如果使用本估价报告不在使用期限范围内,我们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四)本估价报告所依据的估价委托人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鉴定合同单、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产所有权登记调查勘丈表、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高线厂)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表等,以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为假设前提。(以
11、下此页无正文)估 价 结 果 报 告一、估价委托人(一)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联系人:王玮珂 甄亚男 (三)联系电话:87553215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名称: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45号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网信鸿玺宾馆516室(三)法定代表人:杜鸣(四)资质等级:一级(五)资质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13】104号(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577026889(七)有效期限:2017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三、估价目的为估价委托人了解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四、估价对象本次估价的范围为天津市河东
12、区张达庄1号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即建筑面积为37609.37平方米(证载房产面积为37881.13平方米,灭失面积为271.7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9.13年的68830.4平方米的工业用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区位状况区位状况包括所在项目概况、交通、周围环境、所处楼幢概况等。1、估价对象所在项目概况估价对象所在项目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张达庄1号,东距变电所路约500米,南距富民路约200米,西距建设大街约200米,北距先锋路约240米。项目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周边产业集聚度较高,地理位置优越,项目容积率约为0.55。项目建成年代约为1994年。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
13、给排水、供电、通路、通讯、燃气等,均与市政基础设施相接。购物:周边分布有大伟批发超市、世纪鸿达超市、万隆新苑生活广场;教育:周边分布有雅仕嘉园幼儿园、温馨童园幼儿园、汪庄子小学、东郊区万新庄乡吴咀村小学校;金融:周边分布有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娄山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兰庭金湾支行)、天津银行;医疗:周边分布有天津市冶金医院、河东区富民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雅士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估价对象外部配套设施较完善。2、交通估价对象所在项目周边主要道路包括富民路、先锋路、变电所路等;公交:周边附近有316路、697路、760路、819路、840路、856路等多条公交线路通行并设站;停车场:估价对象周
14、边有停车场,停车方便程度较好;估价对象道路通达性及可及性较好,交通便捷度较好。3、周围环境估价对象周边绿化较好,邻近下河圈公园,自然环境较好;估价对象周边分布有天钢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炼钢厂、天津市隆昌船厂、天津市华联矿山仪器厂等,产业聚集度较高。4、所处楼幢概况估价对象位于天津河东区张达庄1号,约建成于1994年,建筑物分为混合结构、钢混结构与钢结构。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估价对象建筑物外观一般,主要承重构件基本完好,无倾斜变形;墙体无裂缝;基础未见不均匀下沉。(二)实物状况1、建筑面积如下表:房屋结构层数所在层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混合515756.75非住宅混合4142352.19非住宅
15、混合117320.04非住宅其他11191.63非住宅钢混1121023.00非住宅混合3133570.45非住宅混合2122667.07非住宅合计38771.13注:经现场查勘,13号房、38号房、43号房已经灭失,现存建筑面积为37609.37平方米。2、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路、通讯、通暖等,设施设备较齐全;3、空间布局:空间布局合理。4、建筑功能: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估价对象的防水、保温、隔热、隔声等建筑功能完整且基本完好,且通风条件较好、采光无遮挡、日照充足。5、估价对象建筑物现状查勘如下页表:(以下此页无正文)间号建设结构房屋种类层次间数建筑面积(平方米)现状用途现
16、存建筑面积(平方米)1钢混平房一113930.25主厂房13930.252钢混平房一17092.75主轧跨7092.753砖混平房一148.76变压器室48.764砖混平房一12036.7机加工车间2036.75砖混楼房三393357.3变压器室3357.36砖混平房一2126.75旋流池126.757砖混平房一6238.51重油泵238.518砖混平房一5187.58消防泵站187.589砖混平房一116.25蓄水池16.2510砖混平房一251.5厕所51.511砖混楼房二4230.92空压站值班室230.9212砖混平房一4419.7空压站泵房419.713砖混平房一4151.38已灭失
17、已拆除,改建为现状3层014砖混平房一1120.75工艺件库120.7515砖混楼房二151044.95动力科办公室、备件库1044.9516钢混楼房二5112.8更衣楼、浴室112.817砖混楼房三10213.15213.1518砖混楼房四161207.191207.1919砖混平房一111.38库房11.3820砖混楼房(二)2101.25维修间101.2521砖混平房一31388.93水泵房1388.9322砖混平房一128道口房2823砖混平房一130.8130.8124砖混楼房二2481食堂、礼堂48125砖混楼房五17756.75办公756.7526砖混楼房四5211451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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