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十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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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规,运用好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规,学习单元1,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它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
2、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2)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
3、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还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3)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
4、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4)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5)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
5、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
6、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要求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6)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不得
7、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
8、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介绍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学习单元,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
9、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于防治水污染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3)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4)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
10、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7)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8)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11、、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9)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10)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11)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三)工业水污染防治(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国家禁止新建不
1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4)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1)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13、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一)一般规定(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
15、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2)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
16、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2)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学习情境十一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律制度,(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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