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实用手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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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图 规 划 设 计 规 规 定 实 用 手 册目 录一、建设用地分类_ 2 二、建筑容量控制_ 2 三、退让道路红线_ 4 四、退让基地边界_ 5 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_ 6 六、总图布局要求_ 6 七、总图出入口设置_ 7 八、总图绿地面积_ 9 九、汽车、自行车停车位_ 10 十、建筑朝向与间距_ 10 十一、民用、高层建筑防火间距_ 13 十二、车库建筑防火间距_ 15 十三、厂库房、变配电站防火间距_ 18 十四、人防出入口与采光窗井防火间距_ 20十五、道路及消防车道_ 21十六、消防回车场地_ 22十七、消防登高场地_ 22十八、室外消防给水_ 22十九、区管线布置_ 25二
2、十、入口坡道围设置规定_ 25廿一、入口坡道坡度设置规定_ 26廿二、总图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 26廿三、总图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 27廿四、总图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_ 29廿五、规划主要指标计算规则_ 31廿六、规划主要术语解释_ 32一、建设用地分类1、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
3、用地。2、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
4、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4、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
5、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二、建筑容量控制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
6、的总称。应不大于如下规定:(1)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2)其它低层居住建筑: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0.9;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
7、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
8、为2.0;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2。(7)低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9、: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8)多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地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它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9)高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中心城环线以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中心城外环线之间地区
10、,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2.0。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规定如下:(1)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不大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不大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不大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3、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
11、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4、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5、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认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的。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超出规
12、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加层。7、中心城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如下规定增加建筑面积:(1)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围。(1)廊道的净宽不宜大
13、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2)廊道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三、退让道路红线1、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后退道路主线边缘线不小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不小于15米。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高层不得小于8米。3、在宽度不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3米;(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8米;(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0米;(4)
1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15米(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同)。4、在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后退5米;(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后退10米;(3)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后退15米;(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20米。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6、村镇、城镇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宽度为: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
15、米,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隔离带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7、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退让河道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8、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9、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离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10、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轨道
16、交通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1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围,即电缆向两侧延伸各不小于0.75米。14、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15、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四、退让基地边界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
17、面,浦西环线以地区的,按该建筑高度的0.5倍退让基地边界, 其它地区的按0.6倍退让;退让的最小间距,浦西环线以和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环线以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环线以及其它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3、高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环线以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0.25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环线以地区的不得小于12米,其它地区的不得小于15米。4、高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环线以及其它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的
18、0.2倍退让;退让的最小距离,浦西环线以及其它地区的,均不得小于12米。5、非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退让的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5米,低层不得小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的0.2倍退让, 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6、非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退让的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退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8、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该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1、沿城市
19、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即:H1.5(W+S);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者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L) 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S),即:AL(W+S)。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角不小于60度。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倍建筑高度的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倍建筑高度。4、建筑物的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离室外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5、一幢多层住宅
20、的总长不得超过55米(建委下文防止沉降不均)。6、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7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连续展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60米。7、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8、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六、总图布局要求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
21、、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3、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忧。(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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