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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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冯 智2015.12,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目 录,第一部分 不动产统一登工作 进展情况,不动产登记意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不但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具有激活沉淀资产、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对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意义,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促进不动产的市场交易,显化不动产价值的关键性改革,它将唤醒长期沉睡的不动产,源源不断地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流动资本,为国家经济加
2、快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行动。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列入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范畴,充分说明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不动产登记意义,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权得到依法确认和依法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为资产法制化创造基本条件,这是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核心制度安排。4、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简政提效、方便群众的新要求。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将不同部门办理的登记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最大限度地节约
3、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实现高效、便民、服务。,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机构统一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2015年,11月24日条例发布(656号令),2月27日簿证统一(25号文),3月1日发放第一本不动产权证,3月30日权籍调查(41号文),4月13日中编办职责整合意见(50号文),8月3日信息平台建设通知(103号文),8月29日登记与交易衔接意见(90号文),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国土、编办、财政、住建、农业、水利、税务、林业、法制办等9部门组成的山西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编委正式批复关于调整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机构编制
4、事项的通知(晋编字(20150102号)了我厅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职能和人员编制,在地籍处(不动产登记局)现有人员基础上,增加了名行政编制,加强了省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配备,为市县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2015年,我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晋国土资发2015247号),明确了市县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的方式和时间要求。,6月,省编办印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晋编办字201472号)。,7月,省政府印发了由我厅起草的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58号),对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总体目标。,2月10日
5、,7月,9月10日,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目前全省市一级涉及不动产业务的机构约有80家,县一级约有620家,但整体业务工作相对落后。从部门来看,全省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已发证约313万本,农业部门开展的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预计发证约800万本左右,林业部门已登记发证约135万本,国土部门已登记颁发各类土地证书约600万本。,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截至12月11日,全省11个市已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了国土部门,建立起了上下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并设立了隶属于国土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全省共
6、设立11个市级登记中心,99个县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第二部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总则(第1-7条)不动产登记簿(第8-13条)登记程序(第14-22条)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23-28条)法律责任(第29-32条)附则(第33-35条),组织规范,形式结构,实质结构,+,程序规范,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制度内容框架,二,6,登记机构和人员,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功 能 定 位,1,第1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7、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四统一”精神,明确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将职责整合作为暂行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分散登记的体制障碍,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制度基础,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立法过渡性特征的体现,也是“暂行”两字的体现。,功 能 定 位,1,(2)规范登记行为。这是程序性规范的内在之义,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体现。通过程序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使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正当性和准确性,增强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条例全文频繁使用“依法”、“应当”、“及时”等立法语言,其根本目的旨在更好地约束登记机构,规范登
8、记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履责。,(3)方便群众。通过整合登记职责,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合理设置登记程序和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登记申请和办理。便民利民、高效服务是贯穿条例始终的一条重要主线,涉及登记申请、受理、登簿、发证以及信息共享与应用服务的工作全流程。,功 能 定 位,1,(4)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四统一”为抓手,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基础,保障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物权。这是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条例立法的核心。一直以来,社会上对条例的立法目的一直存在误解,与反腐、小产权房、
9、房地产调控等等联系在一起。不动产登记立法的核心功能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绝非为了干预、增负或设卡。,简言之,职责整合是基本前提,保护权益是核心目的、规范管理是重要抓手,便民利民是工作准则。,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法 定 原 则,2,1、工作原则保护权益(第1条)严格管理(第4条第2款)方便群众(第4条第2款),2、法律原则统一登记原则(第4条第1款)合法登记原则(第2条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第14条)属地登记原则(第7条)稳定连续原则(第4条第2款、第3款),法 定 原 则,2,第4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
10、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严格管理原则: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稳定连续原则:保证物权稳定,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统一登记,不影响各部门继续行使其权属管理、交易管理等法定职责。方便群众原则: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法 定 原 则,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
11、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预告登记、预查封登记等例外)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国务院批准用岛用海和国有重点林区等例外)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依职权登记、依嘱托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基 本 概 念,3,第2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
12、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 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 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登 记 类 型,4,第3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13、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权 利 类 型,5,第5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登记机构和人员,6,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14、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前提和基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要求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厘清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登记机构和人员,6,不动产登记机构
15、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重要变化:登记机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登记机构和人员,6,第11条:“不动产登记工
16、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不动产登记人员与机构息息相关。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岗位的特殊性以及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的迫切性,决定了进入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的门槛应具有相当的高度。类型: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房屋登记官及其他不动产登记工作从业人员。目标: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不动产登记专业队伍。,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登 记 管 辖,7,第7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
17、的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尊重现实、体现统一,以属地登记为原则,分级登记为例外。属地管辖所指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唯一性: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了便于实践操作,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登 记 管 辖,7,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的特别规范: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第7条第2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
18、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登 记 管 辖,7,国家级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管辖 鉴于此类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以及保障和服务功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对这些不动产实行特殊的管理。考虑到这些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中一直采用分级管辖登记原则的历史,在坚持属地登记原则的基础上,对这些特殊不动产的登记管辖作特别规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7条第3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条例的制度内容,二,不动产登记簿,8,第
19、8条第1、2款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明确规定:(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三)各省(区、
20、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不动产登记簿设置,不动产登记簿,8,第8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对不动产单元的编码规则做了详细规定。,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簿,8,第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登
21、记簿记载的对象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信息(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如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提示的事项(如异议、补证或换证等)。,登记簿内容,不动产登记簿,8,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动产登记簿页的电子化是大势所趋,故要求以采取电子介质为优先原则,并与纸质簿页并存,这已为国内外经验所证明。鉴于传统纸介质不动产登记簿页仍有存在价值,故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
22、式强制推行电子化方式。也延续土地登记办法第15条第3款、房屋登记办法第24条第2款的经验。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或系统重构开发,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登记簿介质,不动产登记簿,8,规范登记机构行为,强化登记簿管理是重要的立法精神。不动产登记事项一经登入登记簿,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其中的记载事项不为任何人、也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除依法予以更正登记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更正登记
23、程序的启动以登记错误为前提。重点把握好准确、完整和清晰的法定要求。,登记簿管理,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簿,8,一是明确登记簿的责任主体,落实专人负责制。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登记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同时,强调登记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予以法定化,便于登记簿保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二是充分考虑纸质介质登记簿的特性,提出具体安全保护的措施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登记簿和权籍图等登记原始资料。除法律、行
24、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为避免遭受损害外,不得将登记簿携出登记机构。,登记簿保管,第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动产登记簿,8,三是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网络安全的要求,从软件和硬件上明确电子介质登记簿的防护措施,要求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对各类网络安全风险(黑客入侵等),确保登记簿资料的安全运行管护,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篡改电子介质不动产登
25、记簿信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簿保管,第12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不动产登记簿,8,由于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一旦灭失或者损坏,将给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带来不测和损害,故而,本条明确登记簿的修复、重造等重建机制,以确保不动产及其权利状况有据可查。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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