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与管辖培训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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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主管,一、主管的概念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二、法院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民诉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确定的标准:1、主体 2、内容,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
2、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4.由劳动法调整
3、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6.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7.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三、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者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类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作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确定受案范围应考虑的因素,1、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
4、要性和可能性(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2、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3、法院和其他解决民事争议机构的关系仲裁机构 行政机关,五、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结论 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
5、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一)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原则:A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管辖 1、自愿达成有效仲裁协。(财产)2、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未提异议情况)仲裁法5、26 B或审或裁:约定又审又裁。(申请仲裁?仲裁法解释7)C一裁终局:仲裁裁决的撤销,(二)劳动仲裁与诉讼原则:先裁后审 劳动者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调仲48例外:不裁可诉讨薪:凭欠条工资欠条、无其他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裁终局特殊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
6、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 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 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调仲47,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关系,大调解:法院+诉讼外(人、行政、仲、劳、行业、商等等)。原则:可调可审、调后可审1、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2、可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变更、撤销、履行3、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途径:A、公证(给付)B、法院确认 C、依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对方不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院主管的相关法规,土地管理法 2004第十六条 土
7、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
8、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5.1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 2010.1.1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
9、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二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第二节管辖,主管:也称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二者不同在哪里?,管辖: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思考,二者区别,2、可否到法院告应到哪一个法
10、院告,1、外部分工内部分工,3、可否受理是否归我这个法院受理,主管和管辖的关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问题。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四、管辖恒定,(一)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三)分类 1.级别管辖恒定2.地域管辖恒定,恒定原则,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
11、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4、案件已经受理后,如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可以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但新修订的民诉法: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再审。其中之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地域管辖,两大类五小类,五、管辖的分类,移送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一般,特殊,专属,协
12、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级别,除中级、高级、最高以外,均由基层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影响的,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是关键!3类:1、2、3、,为什么?,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案件的性质(二)案件的繁简程度(三)案件的影响范围(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第三节级别管辖,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序列建立,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
13、围的案件建立,说明1:,军事法院 1、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2、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3、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4、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说明2:,海事法院 1、我国有十大海事法院:广州、厦门、上海、武汉、大连、青岛、宁波、北海、天
14、津、海口。2、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具体详见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各海事法院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3、介绍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4、介绍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说明3:,铁路运输法院1、
15、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拿北京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来讲,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北京、天津、石家庄分别设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2、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3、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
16、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但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纯民事纠纷的案件。比如: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注意: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是以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来确定的。这和军事法院确定管辖是不同的。,说明4:,森林法院 1、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2、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
17、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区别,(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小结,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各类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基层法院管辖,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2、重大涉外的 3、最高人民法院
18、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中级法院管辖,1、“本辖区”:即指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地区。2、“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自身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的结果影响大,远远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注意: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只作了弹性规定,没有列举。实践中根据案件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审判实践中判断“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根据案情的繁简;(2)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3)在该区的影响等情况。这里所讲的“影响”既包括经济上的影响,也包括政治上的影响。,解读一:本辖区内重大影响?,1、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
19、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年月日起施行。该规定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即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等与法院之间的联系要素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少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式和新挑战,适应世贸规则向我们提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要求。(要有效地改善司法环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关系到中国是否遵守和履行其入世承诺和WTO协议义务这一国际形象),解读二:重大涉外?,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
20、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不适用集中管辖:一、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二、涉外房地产案件;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符合前诉
21、的五类案件,也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的规定。,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5、著作权、商标纠纷案件一
22、般由中级以上法院为一审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民事纠纷案件。(2009年10月数据,全国近80家基层法院能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解读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地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中院管辖。7、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院管辖。8、期货纠纷,一般由中院管辖。高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9、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中院和最高指定的中院管辖。10、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
23、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11、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2、根据仲裁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3、涉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请求裁决的案件。11、,解读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三)高级法院管辖,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24、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23条),(四)最高法院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以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1、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一般地域管辖2、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特殊地域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一般地域,地域,一般情况下,按当事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专属管辖,合同纠纷等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特殊类型案件,不单纯以,而是加以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为标准来确定,有一些特殊类型案件,由特定的法院来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25、一、原则规定:就被告:22条2+司解4、二、例外规定:就原告:23条4+司解4三、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就被告或就原告,一般地域管辖,(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1、2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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